《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9月29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贵阳市制定的第一部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是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全市落地落实的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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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内容和抓手。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贵阳市委、市政府将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控的体制机制、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盘活利用闲置房屋等作为全市“十四五”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规划和农村“五治”的重要内容。在这样的背景下,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条例》共6章33条,全面系统规范了政府职责、新建住宅建设标准、申请与审批程序等内容,还兼顾严控严管与村民刚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活动作为特别条款单列,为全市依法保障农村村民刚性需求、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为从源头上实施管理,补齐短板,满足村民建房需求,《条例》对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规划管控、申请审批、建设管理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在规划和管控上,根据省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与选址的标准,结合贵阳市农村实际,《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住宅占地面积、建筑层高和不同区域的建筑面积标准进行了明确;在充分考虑农村群众生产生活之需,明确附属用房层数不超过一层、层高不超过三点三米,建筑面积不超过五十平方米。

为合理合规保障村民申请建房权益和解决基层的实际操作难题,《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和十六条分别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予批准情形等作了列举规定。特别是第十二条关于申请条件的设定,《条例》中设置了四种主要申请条件。

由于城市的发展,贵阳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活动近20年来处于禁止状态,为解决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需求,《条例》将此区域的建房情形作为特别条款单列。《条例》的第十七条用三款分别规定了在不扩大现有宅基地面积、住宅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基础上改造住房的情形,以及新增宅基地面积或者原址扩大建筑面积的审批主体和无法获批宅基地的解决方式。

农村村民建房,既要严格管理,也要做好服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作为建设前置条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时效,引导、督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获批后依法及时开工建设,避免宅基地闲置,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据了解,《条例》制定出台,旨在通过制度设计,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管控有效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制度体系,能够有力推动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保障住宅质量安全,提升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审:曹 轶

二审:林 萌 袁小娟

三审:李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