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朋友合伙做生意这事屡见不鲜,但随着业务变化、利益纠葛,合伙关系有时会变得复杂,甚至引发纠纷。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快审·速裁团队依法审结了一起合伙人垫付债务后行使追偿权的案件。
2021年11月,老王与好友老李合伙经营了一家卤肉店,其中老王出资6万余元,老李出资5万余元。经营初期,2人对店铺的经营非常上心,老王负责店铺日常经营,老李负责店铺食材选用,双方共同劳动、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本想通过辛苦工作将生意做大做强,但事与愿违,由于经营不善,店铺日益亏损,最终关门倒闭。2人在经营店铺期间还欠下了14500元货款。
由于联系不上老李,在供货商多次催讨后,老王独自清偿了欠下的14500元外债。
“我已经把外债还清了,一共是14500元,你看咱俩什么时候算算账?你好歹把你应还的部分转给我啊!”
“你还钱这么积极,我怎么知道这笔债是不是你自己虚构的?”
老王在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仙桃法院,要求老李返还代偿款6660元。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王与老李之间形成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老王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合伙双方在店铺倒闭前对外负有债务的事实,老王共计向债权人清偿了14500元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其有权向老李追偿。
双方未对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进行书面约定,纠纷发生后,亦未达成一致协商意见,因此按出资比例,老李应负担其中的6660元,故法院依法判决老李向老王返还代偿款6660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