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人大制度为“一国两制”提供宪制保障

【编者按】
整整70年,人大制度历久弥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关乎人民的主体地位,最终事关国家长治久安。近些年来,人大制度取得了显著进步: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人大职能明显加强、代表工作实现制度化,对外交往更为拓深。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8章第27条提出专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部署了八项具体改革。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再提要求: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新时代之下,人大制度如何与时俱进、历久弥新?澎湃新闻为此推出“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专题,并邀请多位人大制度研究学者撰文解读,以此观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7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和政治制度大发展的70年,也是“一国两制”从战略构想到制度健全发展的70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在专稿中表示,在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下,“一国两制”在港澳取得了伟大成就,展示了制度智慧、创造力、适应力和示范力,对港澳繁荣稳定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最佳维护作出了独特贡献,并为“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结构性探索提供港澳样本和启示。
在田飞龙看来,“一国两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创新。1954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与1978宪法为改革开放确立了新制度和新路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迅速恢复其宪制功能并在国家统一与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
在1982宪法的规范保障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健全发展,为“一国两制”的制度化和全面准确实践提供强大的宪制保障。田飞龙观察指出,1982宪法的特别行政区条款和全国人大职权条款为“一国两制”的制度化、法律化赋予了宪制合法性,是“一国两制”制度史上的里程碑。
如何将“一国两制”的战略与政策构想转化为具体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职责。澎湃新闻注意到,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的第一部典范性法律落地。1993年3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澳门基本法》,“一国两制”的第二部基本法律落地。两部基本法序言均明确规定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方针,赋予“一国两制”以国家宪制性原则的规范性地位和角色。1992年党的十四大首次将“一国两制”纳入党章。在改革开放的立法史与党内法规史上,“一国两制”的法律属性和制度作用日益巩固和深化。
澎湃新闻注意到,香港、澳门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通过人大释法、人大决定、法例备案审查等方式对“一国两制”进行宪制保障,并推动“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完善发展。
前述专稿指出,从回归过渡期到回归初期,“一国两制”的法律化及其初步实施,使作为新事物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示范性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关键权力机构,审慎而负责任地行使宪制职权,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和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2012年以来,在中央与香港本土极端势力及外部干预势力的政治和制度斗争中,在“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完善进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了更加规范和创造性的制度作用。田飞龙同时表示,随着2012年以来中美关系的变化等,“一国两制”的实施面临新风险和新挑战。
为此,中央在应对“一国两制”内外变局和挑战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战略研判和制度回应:其一,坚持法治原则和法律斗争策略艺术。其二,充分发挥人大制度权威性、合法性与制度优势。其三,积极发展“一国两制”法理原则和制度体系。其四,重视“一国两制”文化领导权建设与社会文化生态重塑。
“一国两制”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法空间和长期制度保障下成形和发展的,是港澳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也是两岸和平统一的最佳方式。田飞龙认为,在中国式现代化与“一国两制”发展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文化优势和宪制保障优势将得到进一步的发挥,从而为中国政治文明和人类和平发展作出更大的理念与制度贡献。
以下为专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一国两制”完善发展》全文:
2024年9月14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备的五大政治优势,其中特别提到“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显著优势”。在具体制度性论述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肯定了“一国两制”在国家法治建设与现代化发展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从我国宪法体制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国两制”制度创制与发展的关键宪制基础,是“一国两制”实践过程应对内外风险挑战、不断完善制度体系构建的强大政治支撑。1954年宪法所创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主权的最主要代表制形式,是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根本合法性基础。在1982宪法的规范保障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健全发展,为“一国两制”的制度化和全面准确实践提供强大的宪制保障。
人大制度与“一国两制”的创制
“一国两制”是新中国的制度创制,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创新。1949年新中国建立,《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确立了新民主主义的宪制秩序,国家政权建设和现代化发展进入新阶段。《共同纲领》中尚未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新民主主义的宪法实施与民主实践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制提供了重要的观念和实践基础。1954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了普遍的民主选举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治理,巩固了中国革命的民主政治成果,并为国家治理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宪法保障。1954宪法确立的宪制秩序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国家统一并未完成,香港、澳门仍处于英国、葡萄牙的殖民统治之下,台湾地区被国民党蒋介石的割据政权占据。
新中国在大陆主体部分已经完成民主革命和制宪,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民主政体,但这一宪法秩序一方面面临着内部的反革命复辟压力和国家统一任务,另一方面面临着外部干预势力的挑战和封锁。如何在社会主义主体制度下思考和探索国家统一的制度和路径?这是1954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面临的客观难题。在党的领导下,中央对港澳问题采取了“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政策,为新中国在冷战体系中的外交与外贸保留特殊通道,结果证明这一政策是非常成功的。对台方针,中央从武力解放转向和平统一,在1960年代提出了“一纲四目”的政策构想。中央对港澳台如何回归与治理的战略思考,始终是从世界体系的大格局和国家利益的最佳实现层面展开的。1954宪法本身并未直接规定有关“一国两制”的制度条款,但中央的港澳政策和对台政策展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主体自信和战略视野,并在实践原则上展现了“一国两制”的早期国家理性和制度萌芽。囿于冷战体系和国内政治条件,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的时代局限性,“一国两制”在1949—1979的制度时空中并未成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与1978宪法为改革开放确立了新制度和新路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迅速恢复其宪制功能并在国家统一与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改革开放之初,国内政治完成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重大转变,国际政治层面中美建交,中国有原则、有条件地融入世界主流经济体系,中国式现代化进入全新的聚焦发展阶段。与之相适应,国家统一进程也在不断加速:一方面,港英政府和澳葡政府因港澳问题开始与中央展开联络和谈判,但具体的回归方案与制度安排尚不清晰;另一方面,对台政策方针与两岸关系发展面临时代转折,中央积极作出调整和探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1979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告台湾同胞书》,提出国家统一是大势所趋,应尽早结束两岸分裂,并提议了结束两岸军事对峙、开放“两岸三通”、扩大两岸交流等方针。这是我国宪法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发布的具有宪法意义的政策文件,其实质内涵是对1960年代“一纲四目”之和平统一精神的延续和发挥,并包含了“一国两制”的重要政策要素。1981年9月3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代表中国共产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进一步阐明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简称“叶九条”。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时对“叶九条”进一步进行政策提炼和理论概括,首次正式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概念。这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史和中国宪法史上的重要时刻,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历史使命。如何将“一国两制”的战略与政策构想转化为具体制度,是中国宪法的使命,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职责。
在政策构想基本成熟的条件下,1982宪法制定过程中明确讨论了“一国两制”的宪法制度安排问题。1982宪法是中国改革开放时代最稳定、最均衡、最具连续性和制度保障作用的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这部宪法既有对1954宪法的制度回归与继承性,也有对改革开放与国家治理新情势的理性判断与回应。1982宪法没有明确纳入“一国两制”概念,但是规定了具有“一国两制”宪制内涵的特别条款:其一,宪法第31条即特别行政区条款,具体内容为“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台湾及港澳问题解决提供了宪法依据和空间,并对特别行政区制度创制实行法律保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来建立;其二,宪法第62条即全国人大的宪法职权,具体内容为该条第(十三)项“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全国人大在特别行政区制度创制中的宪制责任。“一国两制”是在社会主义宪法条件下实行区域性的资本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安排是史无前例的,到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原则和宪法,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涉及党的领导与中国宪制秩序的规范正确性问题,必须通过最权威的政治决断和宪法构造来实现。1982宪法的特别行政区条款和全国人大职权条款为“一国两制”的制度化、法律化赋予了宪制合法性,是“一国两制”制度史上的里程碑。
1983年4月,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国家统一进程和香港实际条件下,经多方调研、协商和决策,最终形成了解决香港问题的十二条基本方针政策。这是中国政府关于香港回归谈判的基础方案,并最终写入了《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单方面声明”条款之中,成为制定香港基本法的政策基础和制度指南。在战略、政策与宪法构想完全成熟的条件下,中国政府在香港回归谈判与澳门回归谈判中胸有成竹,立场坚定,策略灵活,进展有序,最终在1984年签署《中央联合声明》,1987年签署《中葡联合声明》,确定了以“一国两制”方针实现港澳和平回归。在回归谈判取得重大胜利的条件下,中央迅速成立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咨询机构和起草机构,展开“一国两制”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中担当了最为关键的制度角色。
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的第一部典范性法律落地。1993年3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澳门基本法》,“一国两制”的第二部基本法律落地。两部基本法序言均明确规定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方针,赋予“一国两制”以国家宪制性原则的规范性地位和角色。1992年党的十四大首次将“一国两制”纳入党章。在改革开放的立法史与党内法规史上,“一国两制”的法律属性和制度作用日益巩固和深化。
邓小平亲自领导两部基本法的制定,并对基本法的立法质量和制度意义给予高度评价。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我们的‘一国两制’方针能不能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作出一个范例。所以这个基本法很重要。世界历史上还没有这样一个法,这是一个新的事物。”1990年2月17日,邓小平在会见出席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的委员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香港基本法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这就回应和肯定了“一国两制”内含的和平统一、和平发展、去冷战化与共同现代化的深刻制度内涵与文明意义。
“一国两制”是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央为完成国家统一与统筹现代化建设而作出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宪制创新价值的独特制度安排,是中国政治文明与宪法制度发展的智慧结晶和制度成果,为实现港澳和平回归、国家现代化建设及推动两岸和平发展、和平统一进程起到了历史性、结构性和杠杆性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一长期历史进程中承担了关键的宪制角色,既在宪法制度上为“一国两制”创制给出了正当合理的宪法依据和空间,也在两部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国家理性和立法创造性,为“一国两制”的制度化、法律化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回归过渡期与回归初期的制度斗争及人大角色
“一国两制”是一个新事物,对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制度互动而言是一种新实验,也是一种新挑战。从社会主义中国立场来看,“一国两制”的首要价值是完成国家和平统一,关联价值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即通过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制度杠杆作用加速推进中国内地的现代化。从英国及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立场来看,“一国两制”应当成为体现和扩展资本主义价值观和制度的平台和工具。因此,“一国两制”是存在文化与制度竞争性的,也存在国家安全与制度安全的底线。邓小平在设计“一国两制”时提出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主体安全及“爱国者治港”原则,是有清晰的政治判断和制度理性的。       
在香港回归过渡期(1984—1997)和回归初期(1997—2012),围绕“一国两制”的制度斗争始终存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其中发挥了积极功能:其一,以香港基本法的咨询、起草和宣传为主轴,牢牢掌握“一国两制”的解释权和制度话语权,对来自英国方面和香港本地民主派的歪曲和攻击展开积极斗争,为香港基本法的科学制定和推行奠定了关键基础;其二,以协商民主方法和科学调研精神与香港各界展开关于基本法制定与回归衔接安排的一系列互动工作,支持爱国爱港力量的组织建设、纲领建设和社会工作开展,为香港平稳回归提供可靠的政治社会基础;其三,针对末代港督彭定康的激进政改方案与“三违反”的对抗性措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作出制度性回应,决定设立“临时立法会”及展开回归前的香港本地法律清理与适应化工作,确保香港基本法的制度权威和香港特区法律体系的合宪性,确保“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全面准确落实;其四,香港回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大释法、人大决定、基本法附件三法律纳入及香港法律备案审查等制度机制,确保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的特区宪制秩序规范运行,并与香港本土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展开合法有力的斗争,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和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从宪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制度安排来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使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最重要的宪制机构:其一,全国人大具有宪法规定的“一国两制”的制度创制权,除了制定香港基本法之外,全国人大具有宪法职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进行决定和完善;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有关创制权(附件三法律)、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第158条)、香港基本法事项决定权、香港立法会有关立法的备案审查与发回权以及对授予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其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反制外国非法干预制裁以及促进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和治理体系方面具有重要的宪制性决策与授权功能。
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合理履行了对港管治权和保障“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宪制责任。在人大释法方面,共有五次释法:其一,1999年“居港权案”释法,对香港基本法第24条的居留权条款进行立法原意解释,澄清了香港基本法的原意和规范内涵,有力回击了香港终审法院的解释偏差和权力博弈意图,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全力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并初步确立了香港终审法院遵守人大释法的宪制理解与规范;其二,2004年对基本法附件有关政改程序的“五部曲”释法,澄清并确立了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确保香港普选进程对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和国家安全的规范性遵循和维护;其三,2005年关于特首剩余任期的释法,解决了特首辞职、继任与选举的宪制秩序连续性问题,维护了香港繁荣稳定和管治连续性;其四,2011年“刚果金案”释法,这是香港终审法院提出的唯一一次人大释法,解决了香港特区在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与国家法律立场的一致性问题,也是有关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外交事务专属管辖权的确认问题;其五,2016年“宣誓案”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进行解释,对议员和高官的宣誓秩序、规范及责任进行澄清和规定,有效反击和惩治了“港独”议员的宣誓挑衅和制度挑战,维护了香港基本法的制度权威和管治权安全。除了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通过人大决定、法例备案审查等方式对“一国两制”进行宪制保障,并推动“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完善发展。
整体上,从回归过渡期到回归初期,“一国两制”的法律化及其初步实施,使作为新事物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示范性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关键权力机构,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的特区宪制秩序,审慎而负责任地行使宪制职权,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和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当然,这一时段的制度斗争逐步激烈展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总体上较为节制,高度尊重香港特区以自治方式和自治法律解决自身问题的权力和自主性,对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效能的认知处于初步和逐步深化的阶段。2003年香港23条立法的挫折,香港本土势力的逐步兴起,外部干预势力的渗透破坏,以及2012年国民教育推行受阻,这些内外因素造成“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在香港实施中出现一定程度和形式的变形走样,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及“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角色和规制功能。
新时代人大制度作用与“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发展
2012年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中央与香港本土极端势力及外部干预势力的政治和制度斗争中,在“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完善进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了更加规范和创造性的制度作用。
新时代“一国两制”的制度斗争与制度发展,是两种制度与两种意识形态之结构性冲突的结果:一方面,中央以全面管治权与融合发展推动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和治理体系,推动“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法理自觉和安全制度建设;另一方面,香港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加速勾结和破坏,激烈争夺香港政制发展主导权和文化领导权。“一国两制”本身是“去冷战化”的制度创新,是以和平发展为核心价值观的全球合作制度体系的杠杆支撑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中国式现代化的长期和平发展方案。
但随着2012年以来中美关系的变化与“新冷战”话语及斗争的系统展开,香港“一国两制”的实施面临新风险和新挑战,重新冷战化、意识形态化及借助普选议题的政治斗争,严重冲击了“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的规范秩序,并造成对香港繁荣稳定与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观念冲击和制度威胁。
中央在应对“一国两制”内外变局和挑战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战略研判和制度回应:其一,坚持法治原则和法律斗争策略艺术。中央坚持以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的特区宪制秩序为依据,对2014年“非法占中”和2019年修例风波中展现的颜色革命与颠覆运动进行法治管理和制度规制,牢牢掌握了依法治港的话语权、主动权和主导权。面对香港本土势力炮制和煽动的一系列严重违背“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制度底线的错误政治思潮和社会运动,中央和特区政府坚持法治原则和法治立场,坚持“一国两制”政策方针,展开合法有力斗争,最终维护了“一国两制”制度安全和香港繁荣稳定,并积累了丰富的制度斗争经验,深化了对“一国两制”制度原理与实践规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其二,充分发挥人大制度权威性、合法性与制度优势。中央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八·三一决定”之宪制权威性和制度严密性应对非法占中的冲击破坏,以“一地两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赋予这一互联互动的制度安排以宪制合法性,以制定香港国安法的全国人大决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立法回击香港修例风波带来的颜色革命与颠覆夺权风险,以完善选举制度改革的全国人大决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的具体修订案回击立法会选举危机并保障“爱国者治港”的制度实现,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的释法维护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及对“港独”势力的精准法律惩治,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系列授权安排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与制度型开放的规则创新,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程序对香港特区立法会及其法律进行宪制性监督。
其三,积极发展“一国两制”法理原则和制度体系。中央提出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政策方针的最高原则,提出“一国两制”长期坚持论,提出“一国两制”融合发展论,提出以“爱国者治港”重塑香港民主制度、民主生态与民主话语权,提出“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系列课题和制度原则,并注重统筹发展与安全,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普通法制度和国家法体系,统筹制度安全与经济民生,统筹涉外斗争与全球化合作。以此条件下,以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法为主要制度标志,新时代“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及其法理原则逐步成熟,“一国两制”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完整观念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从而稳健推动香港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开启了“一国两制”的新阶段与新篇章。  
其四,重视“一国两制”文化领导权建设与社会文化生态重塑。“一国两制”制度斗争的背后是文明竞争和文化领导权博弈,是西方价值观和制度体系试图控制香港并借助香港渗透影响内地变革的政治博弈。这里涉及文化领导权和人心回归难题。香港回归以来的23条国安立法及国民教育推动之所以受挫,“非法占中”和修例风波之所以兴起,与中央在港的“一国两制”文化领导权建设及“爱国者治港”的社会生态塑造不够扎根有力有关,也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及香港基本法过于偏重“两制”而相对忽略“一国”有关。新时代“一国两制”实践明确凸显“爱国者治港”原则的政治正确性、法律规范性和文化领导性,在制度性排除反中乱港势力的同时,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文化教育和法治教育,鼓励和支持爱国爱港力量掌握管治权和文化领导权,加强对香港媒体、教育和社会文化生态的治理与引导。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3年通过的《爱国主义教育法》中清晰规定了有关“一国两制”、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教育内容和教育责任,更加系统完整地推进“一国两制”文化领导权建设和社会文化生态重塑,推动香港从过度西化的“公民社会”向“一国两制”下的“爱国者社会”转型,确保香港社会在爱国主义的主导性价值和认同条件下兼容多元价值观和多元群体的生活方式,以逐步建立真正符合“一国两制”的香港文化生态和文化秩序。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7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和政治制度大发展的70年,是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发展的70年,也是“一国两制”从战略构想到制度健全发展的70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要制度载体,是中国国家统一与现代化事业的关键制度保障。“一国两制”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法空间和长期制度保障下成形和发展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也是港澳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一国两制”也是两岸和平统一的最佳方式。在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下,“一国两制”在港澳取得了伟大成就,展示了制度智慧、创造力、适应力和示范力,对港澳繁荣稳定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最佳维护作出了独特贡献,并为“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结构性探索提供港澳样本和启示,更为人类社会解决同类问题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在中国式现代化与“一国两制”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文化优势和宪制保障优势还将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对“一国两制”与人类和平发展、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文化与制度性贡献还将得到进一步的展现。我们有理由期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一国两制”新篇章谱写、国家和平统一新进程与人类和平发展新阶段作出更加规范、理性、稳健与可持续的制度贡献,为“一国两制”的战略与制度杠杆作用的发挥提供更为精准有力的制度支撑,也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政治文明发展、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和谐共生带来民主价值与规范治理的新希望和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