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布7起“特供酒”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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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于9月30日公布7起“特供酒”典型案例。
01
案例1:海口龙华潮之鑫贸易商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案
2024年5月3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对海口龙华潮之鑫贸易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国宴”酒114瓶、“國宴”酒10瓶、“贵州国宴”酒1箱,以上白酒的标签上印有“国宴”或“國宴”字样。2024年6月28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办该案调查,经查,海口龙华潮之鑫贸易商行购进20箱“国宴”酒(每箱6瓶),受赠2箱“國宴”酒(每箱6瓶)和1箱“贵州国宴”酒(每箱2瓶),货值金额合计1495元。海口龙华潮之鑫贸易商行自用6瓶“国宴”酒和2瓶“國宴”酒,其它白酒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上述白酒的标签上印有“国宴”或“國宴”等字样,属于内容虚假,使消费者误解该酒与国家或政府的宴会有关联。海口龙华潮之鑫贸易商行未能提供上述白酒与国宴有关的证明材料及授权使用“国宴”“國宴”的相关授权证明。


海口龙华潮之鑫贸易商行的经营行为,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的违法行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海口龙华潮之鑫贸易商行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海口龙华潮之鑫贸易商行作出没收“国宴”酒114瓶、“國宴”酒10瓶、“贵州国宴”酒1箱,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2:屯昌正好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4月22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屯昌正好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货架上销售的“茅台1918”白酒5瓶,货值金额合计2990元。该酒包装上印有:“专用”“茅台政府接待指定酒”等字样,经品牌权利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以上5瓶“茅台1918”白酒均为假冒产品,未经授权生产。

屯昌正好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屯昌正好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屯昌正好贸易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侵权白酒5瓶、罚款2990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3:海口龙华金之滨经销部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案

2024年5月1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对海口龙华金之滨经销部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国宴”酒3瓶,“國宴”酒1瓶。经查,海口龙华金之滨经销部销售的上述白酒标签标注“国宴”“國宴”字样,属于内容虚假,使消费者误解该酒与国家或政府的宴会有关联,从而产生错误消费。海口龙华金之滨经销部违法所得190元。


海口龙华金之滨经销部的经营行为,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的违法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海口龙华金之滨经销部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海口龙华金之滨经销部作出没收“国宴”酒3瓶、“國宴”酒1瓶,没收违法所得19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4:海口龙华源伟盛商贸商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國宴”酒案

2024年6月2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对海口龙华源伟盛商贸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國宴”酒3瓶,产品的标签印有“國宴”等字样。经查,海口龙华源伟盛商贸商行购进“國宴”酒1件共6瓶,销售3瓶,货值金额186元,违法所得105元。上述白酒的标签上印有“國宴”字样,属于内容虚假,使消费者误解该酒与国家或政府的宴会有关联。海口龙华源伟盛商贸商行未能提供上述白酒与国宴有关的证明材料及授权使用“國宴”的相关授权证明。


海口龙华源伟盛商贸商行的经营行为,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的违法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海口龙华源伟盛商贸商行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海口龙华源伟盛商贸商行作出没收“國宴”酒3瓶、没收违法所得10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案例5:海口美兰桂记仙沟牛肉店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国宴贵宾酒”案
2024年5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对海口美兰桂记仙沟牛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海口美兰桂记仙沟牛肉店销售的“国宴贵宾酒”7瓶。经查,海口美兰桂记仙沟牛肉店购进7瓶“国宴贵宾酒”,货值金额560元,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售出上述白酒,无违法所得。上述白酒正反面标注了“国宴贵宾”字样,属于内容虚假,利用消费者对“国宴”的特殊认知来提升产品价值,使消费者误解该酒与国家或政府的宴会有关联。海口美兰桂记仙沟牛肉店未能提供上述白酒与国宴有关的证明材料及授权使用“国宴”的相关授权证明。

海口美兰桂记仙沟牛肉店上述行为,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且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海口美兰桂记仙沟牛肉店作出警告、没收“国宴贵宾酒”7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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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昌江石碌玩煮炭火锅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军中茅台酒”案

2024年5月24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昌江石碌玩煮炭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在昌江石碌玩煮炭火锅店发现销售的4瓶标注有“军中茅台酒”的白酒。经查,该酒外包装上标注:“中国人民解放军特供、部队专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六五四一一部队”等字样,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该酒售价98元每瓶,货值金额392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昌江石碌玩煮炭火锅店销售上述白酒的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的违法行为。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昌江石碌玩煮炭火锅店作出没收“军中茅台”酒4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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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保亭保城聚源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规定的“内部接待酒”案

2024年5月1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保亭保城聚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保亭保城聚源商行经营的货架上销售2瓶“内部接待酒”,货值金额136元。该酒的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2瓶“内部接待酒”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保亭保城聚源商行的经营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的违法行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保亭保城聚源商行作出没收“内部接待酒”2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