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横荷优比酒吧1·7事故报告公布,1名装修工人触电死亡

近日,清远市清城区政府公布《清城横荷优比酒吧“1·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月7日23时许,位于清城区横荷优比酒吧内,一名装修工人触电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经调查认定,清城横荷优比酒吧“1·7”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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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横荷优比酒吧“1·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单位概况
1.清远市清城区横荷优比酒吧(对外称为:阿斯加德酒吧)
组织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人工商户;注册日期:2020年12月24日;经营者:李某钟。
2.广州智林壹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日期:2023年03月28日;法定代表人:余某;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江南工业区二横路2号之一1栋204室自编73号房。
3.张某(自然人),云南省昭通市******人。不持有电工及其他相关特种作业资格证。
(二)相关协议(合同)签订情况
1.2023年11月25日,阿斯加德酒吧(甲方)与智林壹方公司(乙方)签订《LED显示屏系统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销LED显示屏系统,乙方在交货后,负责将产品调试和安装完毕,甲方给予协助、配合。
2.综合相关人员证词和《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2024)横调字第1号】,智林壹方公司把LED显示屏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张某(自然人),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三)相关伤亡人员情况
张某(死者),云南省昭通市******人,自由职业者,不持有电工及其他相关特种作业资格证,未接受相关电器设备设施安装安全培训教育。
(四)涉事设备情况
涉事电子设备名称:P3.91—7.82透明屏;产品尺寸:500mm*125mm;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0日,由深圳市深科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
(五)其他调查情况
阿斯加德酒吧与智林壹方公司签订《LED显示屏系统购销合同》后,智林壹方公司与广州威森娱乐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由广州威森娱乐有限公司负责安装。期间,广州威森娱乐有限公司中途退出安装作业,智林壹方公司法人余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张某,并把透明屏后期安装发包给张某。
(六)事故经过
2024年1月7日8时许,张某与5名工友在阿斯加德酒吧安装LED显示屏。约22时,张某在显示屏上方约5米位置进行安装网线作业。约23时,工友郭某拨打张某电话无应答后,郭某爬上显示屏上方查看,见张某坐在铁制支撑架上,头部靠墙,右手抓住电线,右手有黑色烧焦痕迹。
(七)事故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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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标记处:透明屏对应的内部位置为事发后发现张某的相应点位)
(八)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工友郭某见事故发生,立即呼叫另外两名工友一同把张某从支撑架抬下地面,发现张某身体已经僵硬。随即郭某拨打120电话。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郭某随后拨打110电话。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后,鉴定张某符合触电电击致死。经调查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处置过程中未发生衍生事故。
(九)善后处置情况
经横荷街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横荷优比酒吧与智林壹方公司合共赔偿张某家属92万元,并已支付完毕。事故未出现相关群体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十)有关属地履职情况
横荷街办2023年至2024年1月6日期间,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包括横荷优比酒吧在内)开展7次由主要负责带队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行动,并在优比酒吧等场所举行2023年度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实战演练。经调查,横荷街办履行了属地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职责。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某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在本身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条件和未确保作业环境安全状态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悬坐住铁制支撑架上进行安装电线和网线作业,当其身体接触带电电线后,电流与悬坐身体形成回路,导致其触电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智林壹方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把透明屏后期安装发包给张某后,未对张某等安装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未能告知张某等安装作业人员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二是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张某的无证作业行为;三是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开展设备安装作业危险因素辨识,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和制止张某冒险作业行为。
2.横荷优比酒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与智林壹方公司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没有与智林壹方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明确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城横荷优比酒吧“1·7”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无证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某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在本身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条件和未确保作业环境安全状态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单位
1.智林壹方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告知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张某的无证作业行为;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开展设备安装作业危险因素辨识,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横荷优比酒吧未与智林壹方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明确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个人
1.余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承包安装的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李某钟,作为涉事酒吧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清远市清城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