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时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泉州市一公司被罚2.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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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泉州永春县政府网站信息,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期对泉州市嵩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45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泉州市嵩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91350525MA329WNW9X

张**

闽泉环罚〔2024〕460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日对泉州市嵩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热压工序在生产,但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2.45

2024.9.3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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