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万元买侄女房产没签合同,对方反悔了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丁慧 肖梦琪 记者 毛晓华)李女士(化姓)原本在南通生活,生病之后想回到泰州老家定居。得知侄女有一套房子要出售,在洽谈之后就以70万元的价格买了下来,因为是亲戚就没签订合同。然而就在李女士要过户时,侄女却把钱退了过来,称自己母亲不同意卖房。李女士无奈将侄女告上法庭。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从双方金钱往来和收据看,视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判决李女士支付侄女70万元购房款,侄女协助姑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女士和小李是姑侄关系。得知侄女有一套房要出售,一直想从南通回泰州养老的李女士于是和侄女商谈,最后确定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产。李女士对房屋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而为省税费,双方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后来,李女士因病住院,在术后养病期间,侄女小李突然将购房款70万元退还给了姑姑银行账户,称房子不卖了,但可以让姑姑居住一辈子。

李女士不同意,立即将购房款70万元原路转给侄女。然而侄女再次将钱全额退还李女士,并将其名下银行账户注销,导致购房款一直无法打给侄女。对方自然不愿意去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李女士无奈,将侄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房产购买有效。

李女士称,因为是亲戚,双方没签订合同,但其分4次向侄女支付了70万元购房款,侄女也向她出具了收条,并注明是购房款。

侄女小李在法庭上称,之所以退还房款,一是考虑到姑姑年纪较大,而且身患癌症,考虑到这个房子过户,将来姑姑百年之后会有后续的财产纠纷。此外,因为是亲戚,当时的房价定得不是太高,而且其母亲并不同意卖房。

小李给出的方案是,可以把房子免费给姑姑住,然后等到姑姑百年之后再把房子收回来。

李女士则称,自己买房时,侄女和其母亲都知情,且其母亲当时是同意的,只是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反悔。

因为双方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合同,泰州海陵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姑姑作为买房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购房款支付义务,而根据侄女出具的收据来看的话,她也接收了购房款,所以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视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侄女70万元购房款,侄女协助姑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