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0月10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因为购买的手机存在瑕疵引发消费纠纷,在镇江句容消协的协调下,商家最终同意消费者退货请求。
10日,镇江消协介绍,消费者李女士花7999元在句容某手机店购买了一款手机,当天就发现使用微信视频通话时颜色偏红,遂联系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称需要检测。因李女士行动不便,就委托商家送检。几天后,李女士拿到手机发现,包装纸被撕掉了,盒子也弄脏了,店员让李女士先拿去将软件升级试试,表示无法退货。
接到李女士投诉后,句容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得知,手机店不为李女士办理退货是因为已向该品牌手机官方维修点反映,还没有结果,并不是不给退。句容消协与手机品牌官方维修点取得联系,对方表示,将积极协调门店予以退款。最终,商家同意消费者退货请求。
镇江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例中,李女士购买手机当天就发现存在瑕疵,要求退货遭拒,是一起典型的销售者不履行“三包”义务案例。
依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省消保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其承诺的期限内,及时履行退货、退款、更换、重作、修理等义务。
因此,李女士购买到瑕疵手机,在七天内享有要求退货的权利。
镇江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应提前了解想要购买手机的功能、价格等信息,并仔细询问店家手机的相关信息;购买手机后,应及时检查所购买的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留存相关证据。
此外,如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应把握好售出之日起7日内及第8日至第15日内这两个时间段,根据时间段要求经营者退货、换货或者修理。且在换货后,应要求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为确保“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这一规定提供有力证据。
购买后六个月之内发现的瑕疵,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证明产品无质量问题的责任。必要时,经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交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遇到纠纷自行协商无果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