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嘉昆太”检察知识产权保护专题研讨会干货满满 | 知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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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以“嘉昆太”党建教育联盟为平台,嘉定、昆山、太仓三地检察机关在嘉定区检察院开展“长三角一体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体系构建”主题研讨活动。来自市检察院、“嘉昆太”三地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干警,及高校学者等参加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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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分  享


三地检察机关分别就近年来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基本情况作分享,通过分享梳理出现阶段检察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过程中最为凸显的几大问题,并就此引出本次活动的研讨议题,展开交流讨论,碰撞思想火花。


Part2
研  讨


议题/1

跨区域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难点与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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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牧青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主任

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下简称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各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侵权行为性质认定、处罚对象主体、法律法规适用等办案标准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给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带来一定的挑战。

熊 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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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反向衔接涉及的问题较多,其中之一就是跨区域的行刑反向衔接问题。例如,在我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案件不起诉后,侵权单位在异地,并且变更法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先与本地行政执法部门沟通,但本地行政执法部门跨区域执法缺乏依据,是否具有管辖权需要研究。后经多次与异地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希望对侵权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异地行政执法部门出于多重考虑,没有进行行政处罚。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发现,跨区域的行刑反向衔接中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范围、行政执法的依据等方面存在许多不明确和模糊的地方,这是值得探讨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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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现静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人应由异地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情形,在对接途径上,有的检察机关是直接对接异地行政执法部门,有的是通过本地行政执法机关对接。我们“嘉昆太”三地检察机关有比较成熟的合作机制,在办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三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共同推进解决。

刘 维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第一,无论跨区域还是跨部门的衔接,首先要从工作机制角度看待。它包括前端的沟通、后端的跟进以及总结提炼三个方面。要掌握案件被移送部门对涉案行为评价的标准或要求,及时跟进案件处理,案件终结后要积极总结流程、固化工作机制,用于指导类似案件的办理。第二,衔接涉及不同法律的不同评价标准。知识产权的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分别有不同法律评价,客观上存在不同行为的不同评价标准,在案件办理中存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衔接及不同要求。要使案件办理更为高效,除了进行衔接工作的机制探索之外,还需要准确把握不同性质行为的评价标准。学术研究和业务实践中要注意对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违法行为进行体系化梳理,以便更加清晰地认识问题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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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川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知识产权检察部副主任

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成功办理,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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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吃深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标准

行刑反向衔接能否成功,根源在于能否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部分的标准都研究清楚,检察机关不仅要掌握刑事法律,还要对行政执法标准有充分的了解。

2

进行充分沟通与通力合作

在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与兄弟单位、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深入沟通非常重要。检察机关应当先人一步考虑问题,比如在检察审查阶段提前调取固定一些行政处罚可能需要的书证等材料;对决定不起诉案件进行宣告、释法说理时,商请行政机关一同参与等。在强化与行政机关的有效沟通合作的同时真正落实检察综合履职,让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同时发挥作用,获得案件办理的最好效果。

3

最大程度发挥区域优势

在“嘉昆太”创新协同圈内可能存在大量正向、反向衔接的案件线索。三地执法司法部门可以加大线索挖掘力度,聚焦汽车、航空、航天这类高端制造业领域及重点产业群,对相关课题进行研究,并形成专项规范性的机制或者绿色通道,形成引领示范效应。

议题/2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理跨区域协作机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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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牧青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主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保护创新。而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创新,企业商业秘密一旦被侵害,将面对生死存亡的危机。被害单位在报案过程中,要过资金关、证据关,还要考虑二次泄密的问题。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案件量并不高,商业秘密案件的发案数与成案数不成比例。

熊 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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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结合司法办案实践,我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企业合理保密措施的界定问题。保密协议中的内容是否应当包含支付保密费、保密权限等内容。

鉴定过程中的选材及鉴定机构选取问题。鉴定检材的选取往往涉及企业核心机密,企业会心存顾虑,可能会出现二次泄露的风险。关于鉴定机构选取问题,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的范围,知识产权相关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虽然国家知识产权总局也发布了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但是名录上鉴定机构比较少,费用也相对较高,且等待时间较长,无法满足办案实际需要,因此,在鉴定机构的选取方面,建议“嘉昆太”三地成立鉴定机构库,以供三地办案时选取。

重大损失认定的问题。司法解释中有多种损失认定方法,在以侵权单位生产的侵权产品数量乘以侵权单位每件侵权产品合理利润计算重大损失时,涉及到商业秘密技术贡献度问题,对于商业秘密技术贡献度如何认定及计算也没有统一标准和达成相关共识。

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对于犯罪嫌疑人因销售侵权产品没有盈利,只是领取工资及奖金,该笔工资和奖金是否应算作其违法所得,也存在争议。


上述问题,希望“嘉昆太”三地通过分享、研讨等形式,达成共识,形成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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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现静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确定、侵犯行为的认定以及情节严重的评估等问题。案件中确定商业秘密是否具备非公知性和同一性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都需要鉴定意见佐证,而且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同手段,存在不同的认定方法。目前知识产权鉴定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内的鉴定,实务中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选择参照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的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信息平台以及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推荐机构。由于没有统一的资质认定,在办案中会面临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等问题。

刘 维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1


商业秘密的确定。

(1)商业秘密的形态正在发生变化,要及时更新理念应对。在以往的商业秘密案件中,商业秘密的形态以技术信息为主,经营信息中以客户名单为主;进入大数据时代和人工智能时代之后,出现了数据的集合(如商品销量数据、软件保护码等)、游戏角色和武器、未发表的教材信息、企业高管的工资薪酬等,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2)针对保密措施合理性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曾经经历了相对从紧到相对宽松的过程,比如保密协议的签署能够体现保密意愿,让保密的相对人识别出意欲保护的信息内容即可,而不要求在协议中列举出所有信息。

2


商业秘密的侵权损害。

(1)对于尚未进入流通的商业秘密载体的价值认定,可以通过权威性的鉴定机构按照成本法进行鉴定,也可通过虚拟合理许可费加以确定。(2)关于贡献率的问题,目前在实践中有分歧,有观点认为要在最小销售单元中区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贡献率,根据不同权重计算;也有观点认为没有密点就无法形成产品,反推该密点的贡献率是100%。后种观点是对商业秘密的严格保护,我比较赞同。(3)关于鉴定的问题,要从重形式到重实质。从提高效率角度,可以在“嘉昆太”地区联合制定一个推荐名录,对名录以外的鉴定机构,通过实质审查之后也应当采信相关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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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川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知识产权检察部副主任

围绕刚刚提出的几点办案疑惑,有以下建议:

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实现对所有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适时介入,落实刑事诉讼检察主体责任,更好引导案件侦查取证。

科学把握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

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要充分考虑所保密的商业信息内容、载体、信息运用方式以及信息载体的流动方式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加深理解。

加强鉴定方面的合作

建议“嘉昆太”三地共享资源,组建鉴定机构库。让鉴定专家和鉴定机构作为专家证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为案件办理提供更多智力支撑。

注意防范二次泄密

“嘉昆太”三地可以形成防泄密规则,比如请相关辩护人、代理人等出具保密承诺书等。

最后,关于如何考虑商业秘密贡献率的问题。若由商业秘密构成的商品可作为最小销售单位在市场上以明确的价格进行流通,则无需考虑其在更大部件中的贡献率;反之,则应当考虑商业秘密在商品中的贡献率。

Part3
总  结




刘 维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通过上述两个问题的讨论可以发现“嘉昆太”三地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大有可为。

可以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案件衔接方面,积极探索工作机制的创新,梳理研究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违法行为的不同评价标准和体系。


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共同产业结构,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的疑难问题上(如鉴定问题、损害认定、保密性认定等)达成共识。


可以对接产业需求,“嘉昆太”三地的网络游戏产业发达,目前网络游戏公司希望“快保护”和“重保护”,而刑事制裁就是一种典型的重保护,三地可以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形成相关检察指引。




陆 川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知识产权检察部副主任

我认为今天的研讨干货满满,让“嘉昆太”三地在知识产权领域未来工作方向更加明确。



不同省市、不同单位可以集各家之所长、优势互补,结合实际形成可行的工作机制。这也是三地检察机关发挥自身职能,积极落实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建设的良好契机和有力抓手。


落实最高检对知识产权综合履职“重在办案”的要求,“嘉昆太”三地可以以跨区域案例作为突破点出更多成果,把三地协同机制的工作推向新的成功,体现其真正的一体化价值。


在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的同时,注意把成功办理的案件和取得的成果以更有亮点、更有特色的方式做好宣传,讲好检察故事,最终形成良好社会效应。希望“嘉昆太”交流平台能持续推进下去,打造出一个影响更大、品牌更亮的“嘉昆太”知识产权检察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