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府公布《七星关朱昌“7·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7日16时56分许,七星关区朱昌镇朱昌社区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致1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年仅14岁,搭乘人员年龄分别为5岁、10岁、10岁,且4人均未佩戴头盔。事故造成5岁儿童死亡,其余3人受伤。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七星关朱昌“7·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摘选)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驾驶人情况
(1)王某友,男,44岁,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朱昌镇双堰村九组36号,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系贵F2156P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无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等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况。
(2)吴某瑜:女,14岁,准驾车型:无,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朱昌镇朱昌村十组52号,就读于朱昌中学七年级一班,系贵F9E70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无酒驾、疲劳驾驶行为,未佩戴头盔,伤亡情况:受伤。
2.伤亡人员情况
(1)徐某杰:男,5岁,户籍地址:贵州省纳雍县利园街道鸡场村下徐组,系贵F9E70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是吴某瑜同父异母弟弟,未佩戴头盔,伤亡情况:死亡。
(2)吴某添:男,10岁,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朱昌镇朱昌村十组,系贵F9E70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是吴某瑜堂弟,未佩戴头盔,伤亡情况:受伤。
(3)吴某彤:女,10岁,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朱昌镇朱昌村十组52号,系贵F9E70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是吴某瑜妹妹,未佩戴头盔,伤亡情况:受伤。
(二)事故车辆情况
贵F2156P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毕节农商联动发展有限公司。
贵F9E70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葛某中,登记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千溪乡沙垮村横岩组8号。保险期限未在有效期内(有效期至2022年10月4日)。
经查,2023年8月23日,涉事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葛某中与严某(系吴某远外孙)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贵F9E70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转让给严某,但未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严某于2024年5月因病去世,该摩托车由吴某远管理。
(三)事故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贵F2156P号轻型厢式货车
经委托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未发现该贵F2156P号轻型厢式货车相关安全技术性能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
(2)贵F9E70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经委托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除事故导致损坏外,未发现贵F9E70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关安全技术性能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
(四)视频证据情况
经调取贵F2156P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记录仪(GPS)数据进行分析,事故发生前的车速在39km/h-53km/h,发生碰撞时该车瞬时速度为42km/h。
(五)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经调查,盛蔬公司营养餐食材配送业务由农商联动公司车辆进行运输配送。事故发生当天属于暑假放假期间,全区初中及小学已经考试完毕并放假,还剩约80所学校(幼儿园及高中)需要配送食材,公司只安排了6辆车进行配送。
(六)事故发生地的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朱岔线(朱昌—岔河中学)朱昌镇朱昌社区八组路段,此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朱昌镇白泥组方向,北往朱昌镇高速路口方向,该道路为通村道路,无标志标线。路面性质:水泥,路面情况:干燥,视距约30米,弯道半径:71.7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接报过程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4年7月7日上午8时30分许,驾驶员王某友驾驶贵F2156P号轻型厢式货车向鸭池第二幼儿园、朱昌中学、朱昌幼儿园等15所学校运送食材。运送完毕后王某友驾驶贵F2156P号轻型厢式货车往农商联动公司方向行驶,16点56分许行驶至七星关区朱岔线(朱昌—岔河中学)朱昌镇朱昌社区八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吴某瑜驾驶并搭乘徐某杰、吴某彤、吴某添的贵F9E70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瑜、徐某杰、吴某彤、吴某添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徐某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王某友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超速行驶(限速30km/h,实速42km/h)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2.吴某瑜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实载人数超过核载人数(核载2人,实载4人)的机动车,遇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及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疲劳驾驶等因素的影响。
五、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农商联动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全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公司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冷藏车)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对公司驾驶员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六、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七星关朱昌“7·7”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吴某瑜,女,14岁,贵F9E70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认定此事故中驾驶人吴某瑜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吴某瑜属于未成年人,建议由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局对其进行安全警示教育。
2.王某友,男,44岁,贵F2156P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认定此事故中驾驶人王某友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警大队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毕节市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张某,男,38岁,农商联动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认真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4.余某侠,女,51岁,区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履行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建议其向区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农商联动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驾驶员王某友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略)
七星关朱昌“7·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25日
(信息来源: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府)
编辑:丁岩旻 审核:沈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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