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秀梅中医诊所使用过期、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劣药案

2024年8月1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在某秀梅中医诊所检查时发现,储存药品的柜内的龙胆泻肝丸、白果仁、女贞子、土茯苓均超有效期。在当事人中药饮片存放区发现中药饮片黄芪3kg、黄芩3kg、知母1kg、赤芍2kg、升麻3kg、黄柏1kg、炒山楂3kg、姜半夏4kg、葛根3kg、枳实1kg、熟地黄3kg、沙参2kg、僵蚕1kg、桃仁1kg、砂仁2kg、炒麦芽2kg,包装袋上无标签标识,无合格证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劣药”的行为。2024年8月30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20个涉案药品品种共计37.22kg,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北雅齿口腔诊所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3月19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在某北雅齿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材料房、材料柜内货架上摆放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3盒和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3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两种药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质量保证协议书》以及以上两种药品的使用登记记录、出入库验收记录。经查,2024年1月1日起,当事人为图方便直接从连锁总店伊宁市某北牙齿口腔诊所调用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5盒、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160支,以上两种药品均为伊宁市某北牙齿口腔诊所从深圳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构成“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2024年6月3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3盒、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3盒,没收违法所得83.40元,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同贵西医诊所销售劣药案

2024年5月28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在某同贵西医诊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品销售区域的阴凉柜内摆放的甲硝唑口腔粘贴片2盒均超过有效期(该批药品有效期至2024年04月)。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7日从供货商新疆某家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该批药品20盒,已销售18盒(均在2024年4月30日前销售),剩余2盒超过有效期的甲硝唑口腔粘贴片仍摆放在销售货架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2024年7月8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甲硝唑口腔粘贴片2盒,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尔果斯市某陲商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4年6月28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市某陲商行发现,该店代售的“纳娇”植物染发粉6盒、“纳娇”植物粉12盒、“茹西娜”植物粉25盒,共计43盒,均超过产品标注的使用期限,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服务平台未查见上述化妆品注册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店处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伊宁市某帆美甲店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17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执法干部网络巡查时发现伊宁市某帆美甲店未办理《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软性亲水接触镜。经查,2023年12月17日,当事人在未办理《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通过朋友介绍从乌鲁木齐市某瞳销售公司采取微信交易方式购进软性亲水接触镜共5种品牌192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25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1.40元,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软性亲水接触镜,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宝口腔诊所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2月4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宝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消毒待使用的1把牙科NSK低速弯手机无中文标签,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店内摆放的磷酸锌门汀2瓶、(变色型)藻酸盐印模粉3盒已过有效期。当事人将上述两种过期医疗器械与合格的医疗器械一起摆置于诊所经营场所技工室和储物柜内,未对上述两种过期的医疗器械采取隔离存放、设置不合格医疗器械存放专区警示标示等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2024年2月28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当事人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0.5万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镇卫生院使用过期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案

2024年5月14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在某镇卫生院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检验科柜子抽屉内摆放的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73袋已超过使用期限且在正常使用,货值146元。经查,该批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是当事人2021年11月30日从新疆某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购进,药房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过期,于2024年3月份给检验科发放了2大包100袋,检验科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查验有关信息,截止案发共使用了27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的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的行为。2024年6月5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该批过期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诗悦整形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3月28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在某诗悦整形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2号手术室货柜上摆放的可吸收性外科缝线22袋,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3支,均已超过使用有效期。经查,当事人因相关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工作疏忽,未及时对过期医疗器械进行处理,导致过期医疗器械与其他合格产品混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2024年5月13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没收可吸收性外科缝线22袋及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3支,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族美妆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2月22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在某族美妆分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纤细圆芯双头眉笔、纪梵希高定香榭红丝绒唇膏、克里斯汀迪奥烈焰蓝金唇膏、阿玛尼臻致丝绒哑光唇釉、阿道夫人参自然洗发水、雅菲诗洗发露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当事人未对上述化妆品开展进货查验,无进货查验记录、进货票据、销售记录。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12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2024年3月13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伊宁市某辉美容美发化妆品商行经营过期化妆品案

2024年8月19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伊宁市某辉美容美发化妆品商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有待售广州市三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三荣染发膏6盒,批号SR21043002,有效期20240429;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威丝染发膏1盒,批号A0405A410,有效期20240404。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违法”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商行处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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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