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拐卖儿童增至17名,律师谈余华英案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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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案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开庭,被控拐卖儿童人数从11人增至17人。

02余华英案重审焦点问题分析律师吉彬彬表示,余华英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多名儿童,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03由于原判决遗漏余华英其他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04吉彬彬预测,余华英重审结果仍将是死刑,不太可能有死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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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备受关注的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案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开庭,这也是余华英第二次在这里接受审判。余华英被控拐卖儿童人数从11人增至17人。

针对余华英案重审,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吉彬彬律师走进现代快报直播间,与读者交流,分析余华英案重审的焦点问题。

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增至17名,卖的第一个孩子是亲生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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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余华英1963年出生于云南,20多岁外出打工时结识龚显良。两人同居期间,余华英生下一个男孩。他们通过中间人把亲生骨肉送到河北,开启了拐卖儿童非法敛财的罪恶之旅。

2023年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余华英拐卖儿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余华英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余华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有坦白情节,但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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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8日,余华英拐卖儿童一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二审庭审中,余华英对一审认定其拐卖儿童11名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仅提出了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提出余华英有坦白情节,认为量刑过重,建议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了附带民事部分判赔数额过低的上诉理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余华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1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法院认为,原判遗漏原审被告人余华英其他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部分事实不清楚,为查清上诉人余华英全部犯罪事实,应予重审,检察机关已追诉,追诉的理由是余华英涉嫌拐卖其他6名儿童,被拐儿童数量由原先的11名增加至17名。

犯拐卖儿童罪,最高可判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吉彬彬说,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卖儿童罪则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区分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儿童(包括婴儿、幼儿)为目的,其目的通常是自己或者送他人收养,也有少数收养者是为了自己使唤、奴役拐骗来的儿童。拐卖儿童罪则必须以出卖为目的,无此目的就不构成该罪。余华英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多名儿童,显然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重审一审与一审有何区别?

吉彬彬说,贵州高院认为原判遗漏原审被告人余华英其他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应予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主要分为两种:(1)对上诉、抗诉案件,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2)二审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违反诉讼程序是指:(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吉彬彬说,刑事案件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发回且仅能发回重审一次。发回重审就是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意思,但是一个案件发回重审之后,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相关一审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仍然可以上诉、抗诉。重审与原案一审区别在于:审判侧重会不一样,原审会注重审查全案事实,认定犯罪;但发回重审更多的是针对纠正或弥补一审中的事实认定,可能涉及新的证据或发现的情况。

社会危害巨大,余华英重审结果引人关注

吉彬彬分析,如果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经法院认定属实,就已经远远超过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档刑期中的拐卖3人以上,应当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死刑。从目前公布的余华英案件事实来看,她有同种犯罪的前科,没有自首、立功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仅有一个坦白情节,就其犯罪情节而言,尚不足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吉彬彬说,原一审判决认为,余华英拐卖11人,已经构成拐卖多人,情节特别严重,并判处其死刑。此次发回重审,再追诉余华英共拐卖17人的案件事实,其量刑也不会变更,仍然会是死刑,不太可能有死缓机会。

关于此类案例,典型案例还有“梅姨案”,电影《亲爱的》《失孤》等电影以相关案例为引子,反映了被害家庭的痛苦,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共鸣。最终广东高院对张维平等5人拐卖儿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刑事部分的判决:判决张维平、周容平死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张维平通过刻意搭讪结识被拐卖儿童的家人,趁其不备抱走小孩,并贩卖牟利,累计作案八宗;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中提到,被告人周容平提议,与杨朝平、刘正洪、陈寿碧密谋策划,闯进出租房内,将被害人母亲捆绑,强行抱走申聪后交给张维平贩卖。

今年上半年,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浩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判决书显示,王浩文在2006年、2015年已因拐骗、拐卖儿童多次入狱。2023年4月法院认定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宣判后,王浩文不服,提出上诉。四川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王浩文的遗漏罪行,被王浩文拐骗、贩卖的儿童从8名增加到11名。至此,王浩文前罪加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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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元森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