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村屯林木疑被贱卖?村民:至今未收到一分钱丨大象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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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广西南宁隆安县城厢镇那发屯村民反映林木低价贱卖,村民代表张舜雄表示,协议未经村民大会选举同意,是生产队干部私自代表村民签署。

022023年4月27日,张舜雄等37名村民将此事上诉至隆安县人民法院,但法院以起诉人不是《协议书》签订的当事人,裁定不予受理。

03然而,张舜雄等人表示希望法院认定2022年和2023年的《协议书》无效,追究造成那发屯集体经济利益损失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向村民补偿林木贱卖的市场差价。

04由于多次上诉、上访,村民始终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律师表示村民可更换原告再次诉讼,或向上级部门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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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记者 花栀子

10月7日,大象新闻·大象帮接到投诉,称广西南宁隆安县城厢镇那发屯存在林木低价贱卖的情况。据爆料的那发屯村民张舜雄称,低价贱卖的林木没有经过村民大会选举同意,是那发屯生产队干部私自代表村民签署协议决定的。

2023年4月27日,张舜雄等37名村民将此事上诉至隆安县人民法院,但法院以起诉人不是《协议书》签订的当事人,也不是以村集体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裁定不予受理。但张舜雄等人说,希望法院认定2022年和2023年的《协议书》无效,希望能追究造成那发屯集体经济利益损失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向村民补偿林木贱卖的市场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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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2日群众大会文件)

村民不知情的林木买卖协议书和未收到的采伐款

张舜雄表示,2021年8月22日,那发屯村民举行村民大会是事发林地桉木被买卖的起始。在张舜雄出具的一张“2021年8月22日那发林木买卖群众大会”的照片上,记者看到有59名村户代表签字按手印,张舜雄说:“那发屯总共109户,按照这个数字,当时签字的村户只占那发屯总户数的54%。”

群众大会后,时任那发屯第九生产队队长张林作为代表,于2021年9月11日与采伐方预先签订了一份林木出售协议。协议显示,经全屯群众大会讨论一致同意,将那发屯与金桂公司联营的第二茬速生按树林轮伐,本次轮伐期按合同分成得720亩(林龄八年以上)对外出售,林木的出售价格为每亩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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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协议书)

2021年11月20日,张林作为村集体代表与采伐方林东力、方邦勇签订了一份林木买卖合同。但因为720亩林地位于那发屯和那吞屯的争议地区,那吞屯要求分得一部分利益,双方争议未果,采伐方一直没有采伐成功。

直到2022年6月14日,经隆安县调处办、城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组织各方充分协商,那发屯、那吞屯、金桂林业有限责任公司、采伐方与县联合调处工作组签订砍伐桉木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后,采伐方才开始进行采伐。

但张舜雄表示,村民们对五方协议并不知情,这也导致在2022年6月底,有村民发现有人在砍伐集体林地,前后多次到村队干的会议上反映和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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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份林木买卖合同)

据张舜雄说,2022年7月4日晚,张林只给他们出示了2021年签署的林木出售协议和合同,但很多村民并不信服。4天后,时任那发屯第八生产队队长的张志锋在2022年7月8日的队干会议上向大家出示了2022年6月14日的五方协议。2023年4月的一次群众大会上,张林拿出了2023年3月10日签订的另一份五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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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协议书)

“开始砍伐桉木的行为发生在2022年,依据的是2022年6月14日五方协议签订后采伐方办下来的采伐证。2022年桉木的市场价格已经涨至每亩一万块了,但协议上依然是按每亩6000元进行约定的。”张舜雄说,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来说,协议上的价格他们并不认可,“而且这个五方协议只有队干和个别群众签署,去签名的群众也不是村民们推选出来的群众代表。五方协议没有通过村民大会选举决议,是在大多数村民不知道的情况下签署的,所以我们这些村民肯定不同意低价砍伐售卖。况且我们到现在也没收到一分钱的采伐款。”

村民多次上诉、上访,始终未能得到满意答复

张舜雄表示,因为村民们对低于市场价砍伐出售林木一事一直不满,就在2023年4月17日签字推选他为代表来处理此事。

张舜雄等37名村民于2023年4月27日到隆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诉求为“2023年3月10日五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隆安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30日书面回复裁定称:“村集体组织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由村集体组织的负责人以村集体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张舜雄等37人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的本案诉讼,属原告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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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协议书)

2023年6月7日,张舜雄向隆安县城厢镇政府信访,镇政府回复称,已选派包片村干部管理。但张舜雄表示,镇政府说的包片村干部是那发屯第八生产队的张恒辉,“张恒辉跟我们说他只管上传下达,不管这些事。”

此后,张舜雄又向县纪委反映情况,但县纪委以“时任那发屯第9生产队队长张林不是党员为由不受理”,并建议张舜雄向隆安县公安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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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5方协议的签名书)

2024年2月5日,张舜雄到隆江县公安局报案,但隆安县公安局于2024年3月4日,向张舜雄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明:“强迫交易案无犯罪事实。”张舜雄说:“后来小林派出所向我出具了砍伐方转向隆安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首批款50万元存单,然后也没有后话了。”

此后,张舜雄又先后到隆安县公安局、南宁市公安局申请不立案的刑事复议,隆安县公安局认为签订五方协议的那发屯代表张林等人不存在强买强卖,维持原决定。而南宁市公安局回复是:“维持隆安县公安局原决定。”

张舜雄无奈地向记者说:“这两年我跑了这么多部门,始终都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多方核实,林木买卖协议另有说法

因为时任第九生产队队长的张林参与了此次林木买卖事件,还先后签署了三份协议和一份合同。记者向他核实时,他也对张舜雄之前提出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回应。

张林表示,2021年8月22日举行的村民大会,就是为了通过“采伐720亩桉树林地”的事情,而2022年和2023年的两份五方协议只是作为2021年合同的补充,“这都是属于8月22日村民大会通过的事情。”

对于张舜雄提出2022年和2023年桉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仍以6000元卖出一事,张林回应称,这是按照2021年11月20日第一次与采伐方签订合同的第5款第5条内容:“砍伐时间为2022年底前完成,但在上级有关部门没有指标砍伐的情况下,再可以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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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法院民事裁定书)

而对村民没有分到林木采伐款的事情,张林说:“后来他们还向上一级的兴阳社区申请罢免我队长的职务,我都不是队长了,怎么能去国库领钱那发屯分成的采伐款呢?”

为了印证双方的说法,记者通过张舜雄提供的信息,拨通了城厢镇副镇长、政法委员陆畅恒的电话。陆畅恒得知记者来意后表示,事实跟张舜雄说的不一样。当记者进一步询问此事时,陆畅恒挂断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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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城厢镇林长公示牌)

随后,记者又拨通了时任那发屯第八生产队队长张志锋的电话,对方在电话中表示“不方便跟你说”后,也挂断了电话。

律师:村民可更换原告再次诉讼,或向上级部门申请监督

对此,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如果张林签订的协议是通过村集体会议通过的,并且开会程序符合法律和村小组自治协议规定,则这份合同可以代表全体成员的意志,是合法的。但是如果表决程序不合法,或者是伪造的,那么将涉嫌违法。

付建认为,2021年8月22日村民大会决议的事项是那发屯和林木公司签订林地出售合同,而后因为合同标的与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其他村集体产生争议,林木公司没有继续采伐林地,此时合同处于无法继续履行状态,2022年6月14日和2023年3月10日,那发屯村代表与其他四方签署新的协议,由此可以推断林木公司和那发屯村代表认为之前的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需要签订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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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

“如果那发屯村代表如果不能证明后两次签署五方协议的事项经过了村民大会决议,村民仍然有权推选出村集体诉讼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整个事件依法作出裁判。”付建说,“如果村民认为村民代表所做事情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样可以运用法律向他要求损害赔偿,通过村民大会免除村民代表职务。”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少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隆安县人民法院裁定作出后,村民可考虑按照法院要求更换原告,要求村集体组织的负责人以村集体组织的名义再次提起诉讼。”刘少博表示,若存在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应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村民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正侵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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