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却“婚”不了,男方起诉索回大部分彩礼

相亲过后,男方给了女方彩礼,还举行了订婚仪式。但当男方提出结婚时,女方却说考虑到感情基础差,还得再“想想”。眼瞅着结婚无望,男方欲索回121800元礼金、“五金”、苹果手机一部及其他财物,但又被女方以“耽误青春”原因拒绝。

作为该案的原告方,男子李某自述:他与女子刘某经人介绍认识,2022年2月举行订婚仪式。随后男方给刘某及其父母彩礼121800元、“五金”、苹果手机一部及其他财物。订婚一年多,李某多次和刘某联系,刘某却以种种理由不联系。

今年年初,李某又多次去找刘某,但刘某与自己的母亲冯某相互串通,未给李某单独相处的机会。李某多次商量和刘某结婚,刘某及其父母亲都以种种理由拒绝了。

李某这才明白,双方本来就没有感情基础,已无任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后就彩礼返还事项多次和对方协商,对方没退任何彩礼。

面对起诉,刘某辩称,李某的主张与事实不符。订婚后一年多,其间双方一直在联系。自己也未拒绝与李某领证结婚,考虑到双方感情基础差,想要再谈一段时间然后领证。如李某坚持单方解除婚约,考虑到双方订婚已经一年有余,正处于要结婚成家的年龄,李某解除婚约从客观上不可避免耽误了女方的青春,影响了女方结婚成家,李某对于双方婚约的解除存在过错且李某及其父母传播了部分不实言论,对女方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对于李某在本案中主张返还的彩礼,请求法院根据李某的过错酌情判决部分返还。

法院认为,本案李某与刘某订婚后发生争议,现双方婚约已无法维持,依照上述规定,刘某应当返还相应彩礼。

关于返还范围,应为金钱和贵重物品。本案李某给予刘某礼金以及金手串、金手镯、耳钉、项链、戒指等贵重首饰,应当属于返还范围。对于订婚时其他支出包括宴席等是为订婚必要的支出与消耗,不应属于返还范围。对于双方订婚前恋爱期间李某赠与刘某的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以及手机等实物,属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并不属于订婚彩礼,不属于返还范围。关于返还数额,双方通过媒人介绍短暂恋爱后订立婚约,最终登记结婚建立婚姻家庭,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对婚约无法维持,均有双方的因素存在。

关于刘某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返还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刘某已经成年,并且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彩礼系刘某的父母收取,因此,对于李某请求刘某的父母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返还李某订婚礼金110000元及金手串一个、金手镯一个、耳钉一副、项链一条(包括挂件)、戒指一个以及床上用品一宗;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介绍,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司法实际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种,对于婚约有一定意义,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扩充新的内涵。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家庭借彩礼炫耀攀比,将彩礼视为嫁娶的筹码,让彩礼金额节节走高,给婚姻增加了沉重负担。爱情不是金钱交易,婚姻不可待价而沽,彩礼更不能坐地起价,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攀比彩礼主张社会不良风气,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记者:陈彤彤 编辑:陈雪碧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