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认为联发科“秘密专利赏金”做法涉嫌滥用制度,阻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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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美国司法部在一份声明中指控联发科通过“秘密专利赏金”滥用了专利,损害竞争。

02联发科与一家名为IPValue Management的子公司Future Link Systems签署协议,涉及200多项专利。

03有争议的赏金条款规定,联发科需向FLS支付100万美元,条件是FLS与瑞昱半导体或晶晨半导体签署专利许可协议或提起诉讼。

04然而,联发科试图用诺尔-彭宁顿原则保护自己,认为该原则适用于本案。

05美国司法部认为,有争议的赏金条款侧重于许可,诉讼是向竞争对手收取成本的另一种方式,因此不适用诺尔-彭宁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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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莺



2024年10月4日,美国司法部在一起涉及两家中国台湾芯片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中,代表美国政府向审理本案的法院发表了一份声明。
在该声明中,美国司法部负责反垄断事物的助理司法部长乔纳森·坎特以及美国司法部官员认为,被告联发科公司(MediaTek,2454.TW)通过采取“秘密专利赏金”的方式,滥用了专利,并会损害竞争。
因此敦促审理本案的法院:

(一)认为,应审查有争议的赏金条款,以此作为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一种方式;以及(ii)避免适用诺尔-彭宁顿原则来保护所谓的反竞争赏金条款免受反垄断审查。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什么是“秘密专利赏金”,和反垄断又是什么关系,有争议的赏金条款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滥用了专利,诺尔-彭宁顿原则又是什么?
这就要回顾这起案件,在去年6月,我曾专门写过一篇文章来介绍本案《两家台湾芯片企业的专利“大瓜”:像强盗一样“雇佣”PAE烂诉,阻碍创新》。
简单来说,就是原告台湾瑞昱半导体有限公司(Realtek,2379.TW),在2023年6月6日,在美国北加州联邦法院对联发科提起诉讼,指控联发科与一家名为IPValue Management公司的子公司Future Link Systems(FLS)密谋,通过向这家FLS的专利主张实体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 PAE)公司支付“秘密诉讼赏金”的方式,以便在美国向瑞昱半导体提出毫无意义的诉讼,从而扰乱其正常业务,使得其不得不将用于创新的资金来疲于应付这些法律诉讼。
瑞昱半导体是一家无晶圆厂的芯片设计公司,目前是第八大芯片设计公司,其2021年的营收是34亿美元。相比之下,联发科目前是第四大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商,其2022年营收超过180亿美元。
双方争议点就是,联发科与FLS曾经签署过一份协议,这份协议中提到有下面这个条款:
“In addition to theabove 3 payments, [MediaTek] shall pay an additional $1.0 million U.S. dollarson 15 February 2022 if [Future Link], prior to 01 January 2022, eitherexecutes a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 with or institutes litigation against one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companies: (a) Realtek SemiconductorCorporation, or (b) Amlogic.
除上述3笔付款外,如果【Future Link】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与以下一家或多家公司:(a)瑞昱半导体公司,或(b)晶晨半导体,签署专利许可协议或提起诉讼,【联发科】应在2022年2月15日额外支付100万美元。”
目前尚不清楚这一细节是如何被披露出来的,不过有媒体认为,这是在法庭证据开示环节(Discovery),法官要求对一些商业秘密内容提供所公开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家FLS使用的专利并不是联发科的,也就是常见的大公司会将自己专利转让给NPE或PAE,让他们去起诉别人的做法。实际上,在本案中,这家PAE公司FLS的200多项涉及美国、欧洲和亚洲等九国的专利,最早都是恩智浦飞利浦公司的专利,这些专利涵盖半导体电路设计和制造工艺技术,包括数据互联和接口,计算机和网络架构、游戏设备、手机、处理器、半导体存储器和其它集成电路的技术。
也就是联发科是纯粹“雇佣”了这家FLS的PAE,如果FSL做了以下两件事之一,联发科同意向FLS支付100万美元:要么与瑞昱半导体或晶晨半导体签署专利许可协议,要么对其提起诉讼”。
所谓的“秘密专利赏金”就是由此而来。
这一点其实与汽车专利许可平台Avanci的规则设计中,有专门条款鼓励专利权人进行诉讼,并以此获得更多的许可费收益,有点异曲同工之妙。
但是要知道,Avanci的规则是通过了当年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审查的,为何此次美国司法部又会认为联发科的这种方式可能会损害竞争呢?
其实这就是美国在对待专利问题上,在反垄断执法上一直摇摆的立场。
Avanci当年所在的是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司法部在专利的反垄断问题立场是,反垄断不应轻易的介入专利,也就是“新麦迪逊主义”,主要是对专利权人更加保护一些。但是目前拜登政府的整体政策,就是削弱专利权的作用,因此美国司法部此次表态的立场是相反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实际上,在这起争议中,另一个被反复提及的就是诺尔-彭宁顿原则,联发科一直试图在用美国反垄断历史上非常著名的这一原则来保护自己,并认为这是正当的行权。
其实在很多反垄断案件中,诺尔-彭宁顿原则都是专利权人一方非常依赖的希望保护自己的专利行为免受反垄断执法的一个有利武器。
但是显然,拜登的这一届反垄断部门,站在并不有利于专利权人一方的立场上来解释了联发科案,并做出了为何诺尔-彭宁顿原则并不适用于本案的一些理由:

"从表面上看,如果PAE提起诉讼或获得许可证,联发科会支付赏金,因此赏金条款根本不要求PAE提起法律诉讼,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提起诉讼,PAE也有可能收到合同提供的100万美元,这可能会造成反竞争损害。也就是说,有争议的赏金协议侧重于许可,诉讼是向竞争对手收取成本的另一种方式。如果FutureLink做了以下两件事之一,联发科同意向FutureLink支付100万美元:“要么与瑞昱半导体或晶晨半导体签署专利许可协议,要么对其提起诉讼”。FAC¶39(强调部分已添加)。根据第一种选择——谈判许可证,竞争对手将支付一些费用——FutureLink将因在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竞争对手收取费用而获得奖励。因此,该协议的结构是为了奖励FutureLink提高联发科竞争对手(瑞昱或晶晨半导体)的成本,无论是否提起诉讼。因此,如果案件进入审判阶段,陪审团可能会发现,被告的计划对于太平洋建筑工程师有限公司被告是否会通过诉讼或谈判达成的专利许可协议来收取费用是不可知的,这进一步表明该条款可以被解读为与合法的受保护请愿活动相脱离。根据诺尔-彭宁顿原则,如果非请愿行为足以确立反竞争损害的初步证据,则可以提起反垄断诉讼。哥伦比亚市诉Omni户外广告股份有限公司,499 U.S.365384(1991)。这一原则在这里适用,因此悬赏条款不受诺尔·彭宁顿的保护。"

整体来看,本案是学习美国反垄断部门如何解释诺尔-彭宁顿原则是否适用的一个典型案例。当然,如果站在瑞昱半导体的角度,其观点可能也会被很多人所认同,例如:

"PAE本身并不发明任何东西,其获得专利往往是于技术过时,或者在其他方面缺乏价值的发明被原权利人所放弃。然而,PAE确实试图利用这些专利来追求专利费或敲诈性的诉讼。

FLS公司以及它的母公司IPValue试图阻碍Realtek的发展,因为它是作为一个前所未有的、不体面的阴谋的一部分,与一家公司进行了纯粹的金钱利益交易。

相反,联发科这个竞争对手采取了一种多方面的计划,目的是破坏竞争,并在一个关键行业为自己确保垄断利益,就像工业时代的强盗大亨一样。该计划的一个方面是大幅增加FLS对联发科竞争对手提起专利诉讼的激励。如本文所述,联发科与FLS合谋,向其支付秘密“赏金”,以提交毫无价值的专利索赔,骚扰Realtek,操纵法院系统增加Realtek的成本,并转移Realtek对产品开发和创新的注意力。”
而这背后的本质,就是如何看待专利维权,与反垄断介入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是过去几十年来如何看待所谓的专利流氓等指责的问题。
至于美国法院是否会接受美国司法部的这份意见,恐怕还有很大变数,至少在法院体系,一些弱化专利权的行为往往是不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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