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借名借款务必慎重 帮人签借条要担责

现实中因朋友资质、信用或碍于情面等原因,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借款的情况务必慎重考虑,三思而后行,因为一时的善意之举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甚至需要为他人承担还款责任。

晋江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案件,张某通过蒋某的介绍向蔡某借款,蒋某出具借条,最后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一、二审均判决张某、蒋某应共同返还欠款。

■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案情概述 以己名义为友借款 判决共同还款

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经由蒋某介绍向蔡某借钱。蔡某并不认识张某,但基于对蒋某的信任,要求由蒋某出具借条后,再将钱款出借给张某。三方谈妥后,蔡某分三次转账147万元、50万元、200万元到蒋某、张某两人指定的张某银行账户。与此同时,蒋某分两次出具借款金额共计400万元的借条交由蔡某收管,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后,蒋某、张某按借款时约定的利率按时支付利息给蔡某。从2021年10月份起,蒋某、张某未能继续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蔡某诉至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适格还款责任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蒋某明知出具借条应担责,且款项交张某使用仍出具借条,三人在场均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其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共同借款行为有效。根据审理查明的借款本金及付息情况,以超出法定上限支付的利息逐月抵扣实际借款本金的方式计算,据此判决张某、蒋某应共同返还尚欠蔡某的借款本金363万余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蒋某不服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借名借款应谨慎 否则可能要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以2021年10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法官介绍,因资质、信用或碍于情面等原因,现实中会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签名人不一致的情况。在金钱交易往来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对借名借款也应谨慎,否则名义借款人可能要承担还款责任,善意之举可能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法官提醒,对名义借款人来说,若帮他人借款,应当审查实际用款人还款能力,并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对出借人来说,应当及时跟踪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借款去向,注意留存相关转账凭证、微信短信记录、邮件往来信息等证据。

法条链接

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禁止高利放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