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作业时工人不慎从三楼坠亡,廉江5·7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10月14日,本报从廉江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廉江石城公山村“5·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
报告显示:2024年5月7日11时许,在廉江市石城镇石头岭村委会公山村发生一起吊料上料工人在村民自建房作业时不慎从三楼顶坠落地面的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济损失48万元。
经调查认定,廉江石城公山村“5·7”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在高处临边作业中不佩戴安全带,导致不慎坠楼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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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石城公山村“5·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叶*发事故房屋情况
事故房屋屋主是叶*发,房屋位于廉江市石城镇公山村**号,属于新建房屋,2023年10月份开始新建,2024年2月份完成主体结构,主体结构是包工头刘*东带工人完成的,新建三层半,房基占地120平方米,房屋新建费用是叶*发个人投资,目前已投资70多万元,新房屋建造已向村委和镇政府报建,有建房许可证。2024年4月份叶*发自建房开始装修,吊料工人张*芳是叶*发联系过来帮房屋吊料的,工钱是每平方米2.5元,没有签订施工合同。由于叶*发经常在深圳工作,房屋施工现场都是其家属平时看看,没有安排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管。
2.房屋吊料工人情况
叶*发委托张*芳到其自建房吊料,张*芳叫妻子陈*平来帮忙,每平方米2.5元工钱,张*芳和陈*平均未能提供有效资质证件。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事故死亡者基本情况
张*芳,男,汉族,59岁,是叶*发自建房吊料的人员。
2.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叶*发,男,汉族,39岁,是事故楼房屋主。
(2)黎*仙,女,汉族,36岁,是事故楼房屋主叶*发的妻子,现在廉江市家中带小孩。
(3)黄*东,男,汉族,47岁,瓷砖推销人员,事故发生第一见证人。
(4)肖*锐,男,汉族,33岁,从事房屋设计8年,是事故楼房屋主叶*发的表弟。
(5)陈*平,女,汉族,59岁,是事故死亡者张*芳的妻子,跟随其丈夫为叶*发房屋帮忙吊料工作。因其丈夫在事故中死亡,导致其悲伤过度,无法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张*健,男,汉族,38岁,是事故死者张*芳的儿子。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7日10时许,在廉江市石城镇石头岭村委会公山村,张*芳独自一人在叶*发自建房吊料,吊料过程中不慎从三楼楼顶(约9米)坠落地面。11时30分许,黄*东到公山村内推销瓷砖,当走到叶*发自建房门口时,发现张*芳倒在地上,黄*东询问张*芳情况,张*芳说从楼上摔下来。黄*东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询问张*芳了解其家属联系电话,黄*东打电话向张*芳家属说明情况,不久后路人经过并参与救助,并帮张*芳遮阳,由于工作原因黄*东离开了现场。12时,黎*仙回到家看到张*芳躺在地上并了解有关情况,12时08分,廉江市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肖*锐陪同张*芳到廉江市人民医院救治。12时33分,张*芳被送达廉江市人民医院急诊部进行救治。
事发后,张*健到达廉江市人民医院,医生告知其父亲张*芳抢救生还率低,大脑已经死亡,并通知签病危通知书。12时39分,张*健拨打110报警电话。13时45分经医生抢救,患者仍未能恢复心跳呼吸,心电图呈现一条直线,遂宣布伤者张*芳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叶*发自建房前面,张*芳坠楼摔倒在地上,刚摔下时有意识,可以讲话。廉江市医务人员来到现场发现张*芳身体呈趴状,无呼吸,血压测不出,意识丧失,口唇及四肢发绀,耳鼻未见渗血。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叶*发赔偿48万元给张*芳家属,赔偿已结束,双方签订事故谅解协议,死者遗体已火化。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东发现张*芳倒在地上,询问其相关情况后,黄*东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过张*芳联系其家属讲述现场情况,路人经过后参与救助,并帮张*芳遮阳。
2024年5月7日11时43分,廉江市人民医院接120急救指挥中心接来电,称石城镇公山村有人高处坠落。11时45分,廉江市人民医院派何腾芳等医护人员及时出车诊治。12时08分,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见患者张*芳趴在地上,无呼吸,查体:血压测不出,意识丧失,口唇及四肢发绀,耳鼻未见渗血,及时转送患者回廉江市人民医院。于12时33分到达廉江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后,持续心肺复苏,并即给予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升压、补液、纠酸补碱、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抢救治疗,邀请肝胆外科、创伤外科、胸外科,胃肠外科及重症医学科等多学科会诊协助诊治,同时完善相关抽血检查及床边彩超,经医生积极抢救,患者仍未能恢复心跳呼吸,心电图呈现一条直线,遂于13时45分宣布患者张*芳死亡。
三、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作出以下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
张*芳在三楼楼顶吊料,属高处作业[1],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3]要求,在吊料作业过程中不注意安全操作,不慎坠落身亡,其违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形成的间接原因
叶*发作为房屋所有者,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工匠进行施工,违反《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4]和《廉江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5]规定,导致施工工人不具备建筑施工安全、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施工工人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对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风险评估不足、对安全防护措施不重视,此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事故负有责任。
四、事故中发现问题
(一)张*芳未能达到高空临边作业的要求,没有经过正规培训教育、缺乏施工安全意识、建筑施工的安全风险评估不足、安全措施不重视。
(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凸显,屋主常年不在本地,没有安排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未能发现施工现场隐患并整改、作业人员职业素质低和缺乏安全教育。
(三)石城镇石头岭村委会对叶*发自建房发放《停工通知》,但自建房仍然施工作业,石头岭村委会和石城镇规划办缺乏自建房停工后仍然施工作业的监管措施。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张*芳作为施工工人,违规高处作业,不注意安全施工,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处罚。
2.叶*发是涉事自建房屋主,未按照相关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工匠进行作业,其上述行为违反《建筑法》和《廉江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信息来源:廉江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