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博士普法微课堂丨第六十五期:散装食品有了“身份证” 法治护航“舌尖上的安全”

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吴冰清

视频制作:魏唯、罗一致、刘承源、王四维

海报设计:姚海涛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何吃得安全、吃得健康?从食品生产到销售再到储存,各个环节都有大讲究。今年5月1日起,《四川省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规范》正式施行,对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这一期的法博士普法微课堂,联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近期对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检查情况,带大家一起以案释法,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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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检查

督哥“空降”超市 抽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

如今,在各大商场超市里,都有销售散装食品的区域,种类丰富、产品齐全、价格实惠,受到不少消费者的喜爱。

“回宿舍追剧,买点小零食什么的回去吃吧,我去散装零食区各样挑一点。”大学生小文就是超市散装食品的“常客”。

2024年3月,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四川省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规范》,该规范已于5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对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标示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如果你也像小文一样,经常购买散装食品,是否有注意过它们的“身份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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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督哥”走进位于成都锦江区的永辉超市,随机抽查该超市的散装食品标签标识情况。走进超市后,“督哥”直奔散装食品区,挑选了大家较为喜爱的鱿鱼丝、锅巴等散装食品。经过现场检查,该超市的散装食品均按规定在装盛容器外部张贴了产品标签,标签上包含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详细信息。

随后,“督哥”也在超市内给购物的市民带来一堂食品安全“公开课”,教大家日常购买食品时,如何让自己吃得安心、吃得放心。同时,也督促广大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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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法

小小标签 有助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对于生活当中常见的散装食品标签标识,四川有哪些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四川省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规范》,对“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的定义、标识内容、格式等进行了细化和说明。

最基本的来说,在散装食品销售时,标签标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信息清晰醒目、真实准确,应标明包括食品名称、生产许可(备案)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标签虽小,却有助于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在关于食品标签规范化管理方面,还有哪些具体举措呢?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进一步规范散装食品销售秩序,目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正围绕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不按要求开具或索取销售凭证等突出问题,以批发企业、商场、超市、便利店、食品展销会等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食品销售标签标识和销售凭证专项整治。

同时,在今年7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进一步规范包括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在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标签标注行为,加强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像大家比较关注的,食品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内容,不得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都在其中得到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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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法律法规为我们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呢?

我们常说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许多法律法规都有关于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有四川省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标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内容。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都有相关规定。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主办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司法厅

承办单位:封面新闻

本期节目联合制作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期短片特别鸣谢: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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