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平台借款后转贷他人,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网络消费信贷产品具有申请门槛低,放款快速等特点,有人会在平台贷款后转借他人,一些纠纷也随之而起。日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该操作实质上构成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对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顾某与陈某原是同事,2021年12月起陈某向顾某借款,因顾某本人出借能力有限,双方约定用其“花呗”借款,再由陈某逐月向其“花呗”归还借款本息。但陈某还款至2022年1月就未再还款,2022年3月,双方经结算,陈某向顾某出具借款16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于同年年底结清。此后双方未再发生借款、还款往来。

因陈某未能依约还款,“花呗”平台向顾某多次催要,顾某自行归还了“花呗”平台借款及利息合计18000元。归还借款后,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偿还借款及利息1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花呗”系消费信贷服务产品,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用原告的“花呗”借款,再由被告逐月向原告“花呗”归还借款本息,实质上构成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顾某主张的利息实际上是将其支付给“花呗”平台的利息附加在借款本金中,因其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其偿还给“花呗”平台借款总额与陈某需返还款项之间的差额损失应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顾某借款本金16000元,对于利息部分2000元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是基于套取贷款转贷的行为规避了金融机构的监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应当予以制止。法官提醒,借款的资金必须是自身的合法资金,日常生活中在金融平台借款后再转借他人的行为,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