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车辆受损 潮州一男子获刑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时有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之痛”。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隐蔽性、随机性、瞬间性等特点,对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扰乱公共秩序。近日,潮州市湘桥区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对肇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今年年初,被告人陈某在家中饮酒后,行至其居住小区的三楼平台,该平台距离地面高度约9.2米。后陈某将平台上的花盆扔向楼下,致停放在该楼楼下的两辆汽车受到不同程度毁坏。

当天晚上,两名被害人发现车辆受损后报警,后陈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湘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湘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高空抛物罪正式被纳入刑法成为独立罪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广大群众应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不在阳台围栏上摆放花盆、悬挂拖把等物品,不故意抛坠物品,避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文 | 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郭佳佳 黄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