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境外食物中毒,各方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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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中国游客在莫斯科一家中餐馆用餐后出现腹泻、发烧症状,当地法院宣布中餐馆负责人因食物中毒被判拘留。

02事件引发业界关注,游客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如何维权,旅行社应承担哪些责任成为焦点。

03通常来说,出境旅游团队存在3个商事主体:组团社、地接社与履行辅助人。

04由于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游客食物中毒,游客可以向组团社直接主张权利,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进行追责。

05为此,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报团时,应选择合法且具有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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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前不久,多名中国游客在莫斯科一家中餐馆用餐后出现腹泻、发烧症状一事引发业界关注。

据了解,这些游客来自同一个旅游团。但他们是在国内和不同的组团社签订合同后,一起从成都出发飞抵莫斯科的。这个旅游团的行程首站为莫斯科,团队有25人,其中有多位老年人。在莫斯科的第二天晚上,游客在导游的带领下在当地一家中餐馆就餐,当晚就有人出现腹泻、发烧的症状。第二天当地警方介入调查该事件。

团中一名游客透露,警察录口供时曾向部分游客展示了后厨录像,显示后厨很不卫生。

据俄罗斯媒体报道,事发后,当地法院宣布,莫斯科一家中餐馆的负责人因致客人食物中毒,被判拘留。

受该事件的影响,团内病情较重的游客留在莫斯科接受治疗,其行程也受到一定影响。

焦点

对于此事,业界的一个关注焦点在于,来自不同组团社的游客成团后,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该如何维权?旅行社又该承担哪些责任?

以该事件为例,首先要厘清出境旅游团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

通常来说,出境旅游团队存在3个商事主体,即组团社、地接社与履行辅助人,3个主体分工不同,密不可分。

第一,组团社,即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行程中出现问题,游客可以找与自己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游客通过不同的旅行社报名参团,与不同的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此外,组团社还包括负责成团发团的旅行社。其主要作用是将不同的组团社收来的散客集中到一个旅游团中,以该旅行社的名义向外发团,比如,安排领队、订购机票等。

第二,地接社,即在旅游目的地进行接待服务的旅行社。按照行业惯例,组团社会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进行接待。本案中,国内的组团社选择了一个境外地接社作为本次旅游行程的具体执行方。

第三,履行辅助人,即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的主体。本案中,莫斯科一家中餐馆就是履行辅助人,正是在该餐厅就餐后游客出现食物中毒。

其次,就该案例而言,游客与各方主体之间的责任如何承担?

通过对上述3个商事主体的分析可以看出,游客与组团社之间形成的是旅游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其中就包括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应当能够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不管是地接社还是莫斯科一家中餐馆,都是基于旅游合同履行与游客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由于餐厅提供的餐食不卫生导致游客食物中毒,属于履行辅助人的原因。考虑到境外维权比较困难,游客可以向组团社直接主张权利,而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进行追责。

最后,游客可能获得哪些赔偿?

由于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游客食物中毒,责任方首先应当承担的是因本次事件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或因就医产生的其他交通住宿等实际费用;其次,如果因为本次事件导致误工等损失,责任方还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误工损失;再次,因为责任方不在游客,故而还应退还游客未能进行相关旅游行程的旅游费用;最后,由于给游客造成了人身方面的损害,建议责任方给予游客适当补偿。

另外,游客与组团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提到:“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但是,如果游客主张三倍赔偿的话,从该案例的处理情况来看,可能很难实现。该合同条款的核心意思是,如果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且造成游客人身损害或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才可以要求一至三倍的赔偿,只是单纯的人身损害并不是该条款的适用条件。

建议

一、对于游客而言,游客选择旅行社报团时,应当选择合法且具有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报名。报名时,应了解具体行程,包括组团社信息、地接社信息,以保障自身的知情权。游客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委托旅行社或自行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以此降低旅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一旦遇到问题,游客应当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及保险理赔时需要的相关票据,以便于与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还应注意的是,如果与涉事旅行社协商不一致导致纠纷,游客不要赌气采取拒绝上下车或者上下机等方式拒绝履行旅游合同,否则,很有可能要承担给旅行社或其他游客造成的损失。

二、对于旅行社来说,应当选择合格合法的供应商,这是旅行社的基本义务。如果选择不合格的供应商,按照相关法规,可能面临5000元至5万元的行政罚款。虽然本案涉及出境旅游团队,境外法律规定可能与国内不一致,但是选择的供应商首先应做到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于地接社而言,发生类似游客大面积食物中毒的事件后,应当立即将游客送医,进行妥善安置,并联系游客家属,建议由履行辅助人垫付治疗费用;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如驻当地的使领馆、警察部门以及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另外还需要向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及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以便后续理赔;最后还应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有关部门查清问题的具体原因和责任。

(作者:四川华旅律师事务所 曲长帅;编辑:曹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