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作业人员坠亡!上海杨浦滨江N1-01地块项目5·6较大事故查明

10月17日,本报从上海市政府获悉,上海杨浦滨江N1-01地块项目5·6较大起重伤害事故已于日前查明。

据悉,2024年5月6日,上海市杨树浦路2200号N1-01地块项目在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过程中,3名作业人员坠落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82万元。

经本报查实,本起事故即为上海市杨浦区美团上海科技中心-1项目5·6起重机械伤害事故。今年5月9日,住建部曾发布《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通知书披露:2024年5月6日,上海市杨浦区美团上海科技中心-1项目发生起重机械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住建部安委会对该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并对上海市住建委进行工作约谈。本报曾在5月10日予以报道。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合作施工并各自承担管理职责,中建八局一公司负责N1-01地块的施工。塔式起重机租赁和安拆单位为山东中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经查明,5月6日上午,山东中诚公司塔吊安拆作业班组某滨等5人对事发1号塔吊进行拆除作业,某滨在地面栈桥板上进行司索指挥,刘某帅、黄某伟、杨某强、王某涛4人在塔吊上从事拆卸工作。11时许,上海攀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周某伟按照刘某帅的指令,起吊最后一块平衡重。11时02分51秒至11时03分17秒,汽车吊副钩开始提升,平衡重有明显转动偏斜现象,刘某帅与黄某伟未对平衡重姿态进行调整;11时03分19秒,平衡臂后臂节有明显倾斜现象,随即开始翻转下落,由拉杆悬挂在空中,位于平衡臂后臂节的刘某帅、黄某伟、杨某强坠落至地下室一层楼板(坠落高度约43.18米)。事故发生后,项目部于11时14分拨打120;11时28分,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确认3人已无生命体征。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山东中诚公司作业人员在未拆完所有平衡重情况下,提前拆卸塔吊平衡臂前后臂节之间的连接螺栓,未及时调整最后一块平衡重吊运姿态致其受阻并造成定位销轴脱出,导致后臂节脱落悬吊于高空,造成3名未系挂安全带的作业人员坠落身亡。

值得一提的是,调查组指出,山东中诚公司存在塔吊拆卸作业违反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问题。中建八局一公司存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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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未有效落实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同时对责任人员及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指出,山东中诚公司、中建八局一公司、赵某玺(山东中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李某丁(山东中诚公司项目部经理)、牛某宪(中建八局一公司总经理)、边某江(中建八局一公司项目部经理)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调查组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以上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组还给出了问责处理建议。赵某玺(山东中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建议给予记过处分。董某举(山东中诚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华东事业部总经理),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李某丁(山东中诚公司项目部经理),建议给予撤职、降级处分。孙某山(山东中诚公司项目部安全员),建议给予调离岗位处分。王某智(山东中诚公司项目部助管员),建议给予调离岗位处分。某滨(山东中诚公司塔吊拆卸班组长),建议给予撤职处分。齐某(中建八局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建议给予通报批评。牛某宪(中建八局一公司总经理),建议给予通报批评。霍某涛(中建八局一公司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建议给予警告处分。李某(中建八局一公司华东区域公司总经理),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刘某志(中建八局一公司华东区域公司副总经理),建议给予记过处分。相某伟(中建八局一公司华东区域公司工程部经理),建议给予记过处分。边某江(中建八局一公司项目部经理),建议给予记过处分。王某强(中建八局一公司项目部副经理),建议给予降级处分。柴某(中建八局一公司项目部生产经理),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王某君(中建八局一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周某(华建咨询公司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此外,华建咨询公司未有效监督汽车吊进场验收;未有效监督山东中诚公司执行塔吊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对中建八局一公司、山东中诚公司项目有关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及履职不力情况失管、失察。建议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华建咨询公司未有效履行监理职责问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刘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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