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韩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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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韩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案


黑恶势力染指基层政权,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同时伴有“保护伞”,是扫黑除恶常态化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基本案情


韩某原系某市某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经营机械工程公司。自2013年起,韩某操控村两委和公司工作人员,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韩某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假借维护村集体利益之名,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行贿、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在某市某村的土石方工程等建筑工程施工领域、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8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另对4名犯罪情节轻微的同案犯(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免于刑事处罚;对涉黑资产依法追缴、没收。


结语


本案韩某长期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间跨度长、触犯罪名多、涉案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假借村集体名义强揽工程,对当地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造成严重破坏,对当地土石方工程、设备租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司法机关在依法严惩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各罪犯具体犯罪行为依法判处刑罚,既铲除了染指农村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举报途径



1.报警电话:110或0597-8915250

2.信件举报:连城县公安局扫黑办

   邮编:366200



来源:连城县法院、连城县扫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