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成违建房,如何消除监管盲点

10月17日上午,记者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涉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共有15人获刑。其中,房主吴治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加上此前公布的58名公职人员被问责,此起案件,共有73人受到严肃处理。

即便如此,与54个生命相比,对这些人的处罚再严厉,也无法将失去的生命挽回,无法让这些失去鲜活生命的家庭重回往日的欢快与幸福。对生命缺乏敬畏之心、对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就当受到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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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起案件,暴露出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加强对自建房建设实施监管,如何对自建房的随意改造实施监督,如何把自建房的建设和管理也纳入到监管范围。

根据案件通报,吴治勇作为房主,在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就雇请无设计资质人员进行设计,雇请无施工资质人员违法违规建设、加层扩建房屋,将违法建筑出租用作餐饮、住宿等经营场所。在发现房屋重大安全隐患后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在出现明显倒塌征兆的情况下仍未采取紧急避险疏散措施。也就是说,在吴治勇的眼里,只有钱是最重要的,其他都无关紧要,以至于最终发生如此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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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房屋建设、房屋质量、房屋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检测机构、建筑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对检测机构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职能部门,有没有尽到自己应有的职责,有没有对自建房的施工设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等实现有效监督,也是事故会不会发生,监管会不会失控十分重要的方面。

从此起案件来看,不只是房主违规建设和改造、违规租用,且在租用过程中又被多次违规改造,其他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全面失控的。但凡有一个环节能够把好关、守住门,案件就不会发生。至少,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正是环环失控、环环没有把守之门,才会让风险不断叠加,让事故的性质越来越严重,让后果越来越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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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在各项制度不断健全、规范的情况下,自建房也要纳入到监管范围,尤其像案件中的自建房,规模还不小,面积也很大,且明显是用于经营或租用的,而租用者大多也是用于经营或加工等,多数会成为人员密集场所,成为安全要求很高、风险隐患很多的地方。如果不能加强监管,不能确保房屋质量,风险就会不断积累,可能带来的灾难就很难避免。湖南长沙的此次事故,留下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关键在于,这样的教训,能否成为今后加强对自建房监管的起点,能否让其他地方也对自建房建设、管理、监督产生警示作用。如果处罚归处罚,工作归工作,各地仍然不能对自建房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不能真正将自建房、尤其是房屋面积较大、楼层较高、安全要求较严的自建房纳入监管范围,那就很难避免再发生类似事故,54个生命的代价就会白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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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工作,思想重视都是第一位的,尤其像自建房这种与政绩挂钩不是很紧密的工作,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职能部门,都很难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甚至有一种排斥心理。但是,这又是一把锋利的剑,搞不好就会剑出人倒。相信在长沙4.29事故中受到处罚、问责的人当中,多数人会深刻反思。如果仍能从事现在的工作,一定不会再麻痹大意,而是尽心尽职,不让自己再后悔。

自建房不是违规房的代名词,自建房成违规房,还是监管失职、监管成盲点的表现。要想不再让自建房出现问题,要想类似事故不再发生,就必须加强对自建房的监管,从规划、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各个环节入手,对自建房实施严厉监管。即便是农村面积不是很大的自建房,也要加强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而城市的自建房,无论大小、远近、高低,都必须纳入监管范围,且必须全部监管到位。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发生,才能避免让广大居民付出惨重的生命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