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说法丨管辖权异议,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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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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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原告于某经案外人介绍,入职被告某电力工程公司,在该公司承包的位于大安市的风电场二期项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于某在工作中受伤。因协商赔偿无果,于某诉至大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及结果】
02

     于某请求确认其与电力工程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电力工程公司却在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本案不存在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包含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则以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本案没有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于某实际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在大安市,则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大安市,大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官说法】
03

     民事诉讼法中,合同履行地很大意义上是一个纯粹的程序法的裁判概念,只是为了方便法院的管辖确定。而实体法的履行地规则是为了指导合同当事人准确履行债务,促进合同的履行,防范履行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在民事实体法意义上,履行地是为合同项下义务履行服务的,与具体的义务紧密联系,同一合同中,往往双方的履行地是多样的。而在民事诉讼法中,履行地虽然和部分合同义务有关,但主要根据合同的实体性质判断,且每个合同的履行地一般是固定的。因此,同一合同的履行地,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中,其性质和功能是有差异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规则认定,不应混为一谈。本案存在管辖权异议,劳动合同履行地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予以认定。


      本案没有约定的合同履行地,而于某一直在位于大安市的项目工作,那么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就在大安市。至于本案是否存在民事实体上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不受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认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影响。

(戴红娟 姜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