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饮者赔了12%!醉驾致一死一伤,肇事司机起诉3位朋友共同担责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邓国军 曾星新

醉驾开小车撞上摩托车,致对方车上一死一伤,司机因此获刑。而他在赔偿完受害人及家属后,把一同去酒吧喝酒的3位朋友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朋友们需要为此担责吗?10月18日,记者从郴州宜章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宣判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黄某的部分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醉驾致一死一伤,司机起诉同饮者

2022年11月17日,黄某开着自己的车搭乘李某从郴州市宜章县到郴州市区游玩。次日凌晨,李某提议去酒吧喝酒,由朋友王某与黄某先去酒吧订位,随后李某与罗某陆续赶到酒吧。凌晨5时许,诸人饮酒散场,罗某搭乘出租车回家,王某在酒吧门口叫了代驾,带上了李某。凌晨6时许,黄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自己的车辆行至郴州市某路段时,同蔡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蔡某受伤,而蔡某摩托车上搭乘的汤某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调查发现,蔡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同时摩托车没有上牌。郴州交警认定,黄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汤某无责任。

事发后,黄某给蔡某和汤某家属均赔偿部分费用,但这些钱远不够损失。蔡某和汤某家属分别起诉黄某索赔,郴州北湖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两份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承担交通事故总损失合计为112万余元。几个月后,黄某与受害人及家属共同达成和解协议,共计赔偿案款85万余元。黄某支付完毕,并取得了蔡某及汤某家属的谅解。

2024年3月,北湖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黄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黄某认为,事发前与他共同饮酒的王某、李某、罗某对该起交通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把这三人起诉到宜章县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同饮3人均需赔偿

宜章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酒后驾驶车辆对其本人或他人生命和财产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在醉酒后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自行驾驶车辆离去,导致他人身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黄某同被告李某、王某、罗某三人共同饮酒后所导致的视觉能力变差、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等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关联,其行为与最终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李某作为酒局组织者、王某作为买单者、罗某作为同饮者均没有对黄某醉酒后驾车的行为尽到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宜章法院判决,李某应承担黄某因交通事故赔偿损失5%的责任,即4.2万余元,扣除李某已经支付的1万元,他还应向黄某支付3.2万余元;王某应承担4%的责任,即3.4万余元;罗某应承担3%的责任,即2.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三人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安全保障义务不局限地点

法官介绍,在安全保障义务中,具备安全保障义务人员并不限定于民法典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只要先行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先行行为人就具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如果参与酒局,同饮者应当杜绝劝酒行为,同时负有提醒、照看和救助等附随义务,对于酒后驾车行为应及时劝阻,对于醉酒朋友应护送回家。一旦酿成悲剧,只要饮酒行为致使同饮者之一陷入某种危险境地时,同饮者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