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丨南安发布三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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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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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南安市继续曝光3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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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某水暖洁具有限公司未按标准安装安全设备、未维护保养安全设备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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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9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安市某水暖洁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南安市某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一楼红冲车间一台切边机皮带轮防护罩缺失,违反强制性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第6.1.6条的规定“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红冲机械设备的冲压部位及燃烧设备设置的当心机械伤害和高温烫伤警示标志被油污覆盖,属未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泉州市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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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8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泉州市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复审(复训)时间登记错误,未建立制冷与空调作业资格培训档案;

2.冻库二楼通道3具照明灯具固定底座脱落未及时维修,违反强制性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第3.3.4.7的规定“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场所应有防护措施”和第8.1的规定“维护与管理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属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13500元)的行政处罚。

泉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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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9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泉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过期,属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南安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