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5名男子组织驾考作弊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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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依法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梁某甲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元不等刑罚;退缴的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5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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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梁某甲组织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罗甸县招揽学员进行机动车驾驶人科一、科四考试作弊。梁某甲直接联系学员或由王某甲、王某乙介绍学员给梁某甲,每个科目收取3500元至7000元不等好处费,由梁某甲统一分配。学员由梁某甲带领或学员自行前往贵定县驾驶理论考场,利用被告人梁某乙、吴某二人在贵定县驾驶理论考场协助考试的工作便利将学员带至考场内,在单独设置的一个房间内考试。梁某乙和吴某将电脑搬进该房间,梁某乙负责分配学员座位,吴某负责在学员旁告知答案作弊。或等考官离开考场后,梁某乙关闭考场监控将学员带至考场,由梁某乙、吴某在学员旁告知答案作弊。

截止案发,梁某甲、梁某乙、吴某组织、帮助以作弊方式通过机动车驾驶人科一、科四考试的学员人数超过三十人次,王某甲、王某乙多次参与组织作弊人员的招揽工作,五人非法所得人民币达40余万元。

梁某甲、梁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梁某乙的协助下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王某甲、王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梁某乙主动退缴赃款90000元,梁某甲主动退缴赃款60000元,吴某主动退缴赃款20000元,王某乙主动退缴赃款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吴某、王某甲、王某乙多次组织、帮助学员在机动车驾驶人科一、科四考试中作弊,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该案系共同犯罪,梁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梁某乙、吴某、王某甲、王某乙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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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罗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