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薯粉企业罚671万,网红罚165万,刑法第140条会后续追究吗?

网红东北雨姐卖红薯粉事件,现在虽然没有尘埃落地,但是最少事实已经由官方完全确定,所谓的雨姐传媒在直播中宣称,所推销售卖的红薯粉条其中不包含任何的红薯成分。仅仅从这一点上看,虚假宣传是完全可以坐实的,是否涉嫌销售欺诈继需探讨。

图片

但是之前东北雨姐在直播间中信誓旦旦的说“质量雨姐给你把控”等等话语,现在看来一点也没落实,不知道她的千万家人看后怎么想?不过即使事实定性了,但是雨姐到底卖了多少货,得到多少违法收入,至今为止自己、所属的直播公司,以及官方市监局都没有说明。

比照之前的网红翻车事件,基本上官方主管部门介入后,最终都是会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说明情况,告知民众数据,例如卖了多少天、通过哪些直播账号售卖出去的、收入是多少钱等等。有了这些数据,未来给予“家人”消费者的退款和赔款才有数据依据啊。但是此次官方通告又做了奇怪的“创新”。

图片

地处东北的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市监局和本溪县市监局共发了两份通告,事实认定清楚就是没有含红薯,而且还明目张胆的写上了红薯粉条,最终的处罚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拟决定对雨姐传媒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6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要求对于生产商六河公司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671.76万元。

也就是从定性角度,那么这家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就是属于伪劣产品。他们属于生产商是违法的,东北雨姐作为销售方也是违法的。他们售卖的红薯粉条不含一点点红薯成分,都不仅仅是“掺假掺杂”了,期间违反的可不仅仅是市监局提到的两部法律,而是处罚更严重的另外两部法律了。

《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的“掺假掺杂”食品,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食品,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刑法》第140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情形,销售总金额超过法条所规定的金额数,则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会依照相应的销售金额给予量刑。其中讲述清晰,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图片

辽宁省朝阳县市场监督局出的处罚通告,内容也是语焉不详,只是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671万,那么其中到底是没收了多少?罚款了多少?并没有具体提,所以这种合在一起的处罚,有可能就变成了东北雨姐浑水摸鱼逃脱责任的一种手段。

雨姐可是宣称自己每一样货品都能卖上几千万上亿的销量呢,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么红薯粉条的违法销售所得,是不是上千万甚至更高呢?现在这165万是不是连违法所得都不能覆盖呢?既然是官方的处罚,其实还是应该写的更具体一些,写的更清楚一点,回答民众的质疑。

图片

在市场监督局的处罚通告中,也没有说此案直涉嫌巨大,因为红薯粉中完全没有红薯,这完全触犯了刑法第140条。这么巨大的涉案额为什么不能依照刑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呢?朝阳县市场监督局以罚代罚,这种做法可能非常的不对吧?因为在整个通告中没有说明公安机关后续跟进,也没有说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那么是不是市场监督局出了处罚通告之后,这个事儿就算完结了呢?

在市监局通告之后,东北雨姐也发了道歉声明。其中只宣称医院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具体怎么承担责任却只字未提!之前销售之时在直播间拍着胸脯响当当的说,现在确实出了问题,她怎么怎么怎么赔法,现在真的出了问题了。仅仅轻飘飘的一则声明愿承担法律责任就结束了,难道消费者要求退款和补偿,需要一单单去打官司吗?

另外那么针对那些消费者们,是不是应该启动退一赔三的流程呢?为什么有些网红主播在销售的时候拍着胸脯。答应如果销售是假货或者虚假宣传宁可赔10倍赔多少倍,但真正出了事之后反而就默不作声了。这是一个千万网红承担虚假营销欺骗消费者的正确态度吗?

辽宁省两地市场监督局的处罚,可能会继续引发极大的争议。这到底是对于不正当竞争或者虚假宣传的处罚,还是变相的鼓励呢?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难道对于这些千万网红没有一点点震慑力吗?而且也不会去追究吗?

雨姐有着男人般的彪悍,梳着男人般的发型,像男人般的走路,但是为何不能有着男人般的承担呢?真的不太理解她为什么会有上千万的粉丝?这些家人们到底喜欢哪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