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卖块表成了涉诈犯罪嫌疑人,反诈不应误伤无辜

因为卖了一块二手劳力士手表,浙江温州女子张瑞(化名)不仅表财两空,还成了诈骗犯罪嫌疑人。这一案件近日在网上引起了不少关注。电信诈骗案中,善意取得财物的第三方,是否应该“退赃”?如何保护电诈案件中善意第三方的权益,值得探讨。

据上观新闻报道,张瑞2024年2月把自家的一块闲置劳力士手表挂上二手网站售卖。6月份,有买家联系上她,在找人验货后,以14.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块手表。买家将14万元转入了张瑞的银行卡,另外8000元则用支付宝转账。劳力士手表也被买家取走。没想到,当晚她的两张银行卡就被冻结了。原来,她银行卡收到的14万元,是电诈分子诈骗来的。受害人报警后,不仅她的银行卡被贵州贵阳警方冻结,她还被贵阳警方列为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

张瑞在温州报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后,温州警方排除了张瑞的嫌疑,向贵阳警方出具了证明,指出根据相关证据可排除张瑞嫌疑,且其愿意配合案件侦查。同时表示,张瑞也是受害人,建议贵阳警方尽快“依法对其刑拘在逃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或解除”。

但贵阳警方显然并不认同温州同行的结论,依然要求张瑞退还14万元“赃款”,并以此作为变更强制措施的前提。不得已之下,张瑞向诈骗案受害人家属转账14万元,贵阳警方随后为她办理了取保候审。这意味着,张瑞虽然不用进看守所失去人身自由,但仍然背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张瑞不断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之下,贵阳警方才给她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已排除其涉案嫌疑,她的银行卡被解冻。但关于她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直到最近贵阳警方才电话告知已对她解除取保候审,但却不肯发相关决定的电子版,而要求张瑞到贵阳现场领取。

“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作为一个普通的卖家,张瑞出售二手手表的行为并无过错。只因为买家是诈骗分子,购买商品的资金来源是诈骗所得,卖家就要“退赃”,甚至还要被认定为犯罪分子的共犯,承担刑事责任吗?

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明知是电诈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意见中列举的几种方式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如果事先有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意见还规定,对于涉案财物,“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善意取得,本是民商事法律中的用语,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出于善意,指第三方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是无权处分的,而且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设立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的发展。在市场交易中,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一律要求交易当事人确定对方有权处分财产,无疑会给交易带来巨大的障碍。市场上买一棵白菜,如果要求买家确认白菜确实是卖家自己种的,或者是从别处合法买来的,而不是从别家偷来的,卖家要确认买家的钱是合法收入,否则买卖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这买卖就没法做了。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必须保护交易双方的信赖利益。只要卖家拉了白菜到市场上卖,价格正常,买家就有理由相信卖家有权卖这些白菜,同样,买家从自己钱包里拿出来的钱,卖家有理由相信是其合法收入。即使后来证明,卖家的白菜确实是擅自从别人地里收获的,但这笔交易仍然是有效的。

“善意取得”后来被借用到刑事司法领域,就是指交易一方的财物是犯罪所得,但另一方并不知情,而以正常的价格进行交易,那么这笔交易就是有效的,“善意取得”的一方,不认为是犯罪,其交易所得的财物也不需要被收缴。正如上述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帮助转移诈骗所得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不认为涉嫌犯罪。

所以,张瑞卖二手名表给诈骗分子是否涉嫌犯罪,所得钱款是否应该被追缴,就取决于她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对方是诈骗分子、这些钱是诈骗所得。

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分子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况包括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诈骗财物,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这几种情况。而善意取得诈骗财物,也就是不知道是诈骗所得,以合理的市场价格通过合法交易获得诈骗财物,就不应该被追缴。

具体到张瑞的案例,她把二手名表放在网站上售卖,买家主动找来咨询,她并没有理由应该知道买家是电诈分子、钱款是诈骗所得,售卖的价格也是正常的市场价格。温州警方的调查已经证实这笔交易是完全合法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笔二手名表买卖是合法的,张瑞卖表的所得,是善意取得,依法不应该被追缴。贵阳警方应该做的,是去追捕诈骗分子,追回手表,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退给受害人,或者将表归还给张瑞后再由张瑞归还14.8万元。

在张瑞属善意取得诈骗款项的前提下,贵阳警方冻结张瑞的银行卡已是缺乏法律依据,还以变更强制措施为条件,要求她另外筹资14万元归还诈骗案被害人,更没有任何道理。贵阳警方之所以这么做,或许是因为受害人是贵阳本地人,他们要保护本地受害人的利益,尽快完成反电诈追缴赃款的KPI。但是此案中,张瑞也是受害人,谁来保护她的合法权益呢?

在反电诈行动中,像张瑞一样被误伤的无辜者并不少,尤其是外贸领域。据《每日经济新闻》2021年报道,义乌及广州、深圳等地的外贸商家频繁遭遇银行卡被冻结事件,起因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与地下钱庄勾结,利用外贸商家的银行账户进行洗钱活动。国外客商在与外贸商家进行跨境结算时,出于汇兑便利和汇率优惠的考虑,常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资金转账。然而,这些地下钱庄往往与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有关联,将诈骗所得赃款伪装成货款转给外贸商家,导致商家的银行账户被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频繁冻结,货款被认定为非法所得被强制划扣。

当然,通过地下钱庄收取外贸货款,虽然在小额外贸领域一度非常常见,但本身并不合法。所以这些外贸商家所收的货款,还可以说并非“善意取得”。但在完全国内交易、网上交易的场景下,除非交易价格明显异常,否则卖家/买家并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对方的财物来路不正。如果这些交易都要求对方证明资金来源合法,那网上交易恐怕要彻底歇菜了。打击电信诈骗、保护电诈受害人利益,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繁荣,同样重要。

反电诈不应误伤无辜

打击电诈采取措施不当,除了影响交易安全,还可能以其他方式影响公众的生活。

比如,南方周末曾报道,很多电诈受害人在报案之后,名下的所有银行卡都被警方采取了“保护性止付措施”,只能转入款项,不能转出不能取现。这一措施本意是防止受害人再次受骗,但动辄长达一个月的“保护性止付措施”,会给受害人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无法进行日常开销,甚至还贷款、还信用卡账单都没办法,面临逾期影响个人信用的风险。还有地方银行网点规定,储户取款必须得到辖区派出所的同意,这明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个人储蓄“取款自由”的规定。还有很多人到云南边境地区旅游一圈,手机号、社交账号就被封了,要想解封困难重重。

甚至还有地方医院职工遭遇电诈损失几万元,结果当地卫健局发文,对该职工和医院通报批评并处罚,连医院其他员工也被扣绩效奖。受害人被犯罪分子诈骗,还要受处分,连同事也要被连坐罚款,实在是荒唐。

电信诈骗确实非常猖狂,反电诈行动非常有必要。但是,反电诈要在精准打击犯罪分子与避免误伤无辜民众之间保持平衡。反电诈应该打击的是电诈分子,而不能伤及无辜,更不应打击受害者。对此需要在完善机制上下功夫,构建更加人性化、科学化的反诈体系。一方面,不少电信运营商、银行已针对反电诈设立大模型,但不少手机、银行用户被“误伤”,也说明还要通过不断优化算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准确率,减少误判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建立更为灵活高效的申诉和纠错机制,确保无辜者能够迅速得到救济。让反诈工作更加精准、高效,方能获得更多支持。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毕舸

责编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