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进行卖淫活动,犯传播性病罪获刑8个月

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女子仍进行卖淫活动,最终受到法律制裁。10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甲因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甲(女,1967年出生)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进行卖淫活动。2023年9月,李某甲因卖淫行为被共和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行政处罚,并在拘留所入所检查时被检验出患有性病梅毒。然而,李某甲并未因此停止其卖淫行为。

今年6月22日,李某甲与违法行为人南某某在共和县恰卜恰镇文化街通往滨河西路的人行桥上相遇,二人达成性交易。随后,在南某某的白色微型货车后座,李某甲完成了与南某某的性交易,并收取了嫖资100元。此外,6月24日,李某甲还在共和县恰卜恰镇切吉西路与黄河大街十字路口地下通道向路过的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进行招嫖,并收取了100元嫖资。然而,在二人正准备发生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共和县检察院认为,李某甲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李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9月9日,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李某甲因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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