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市生态环境局21日对福州哈雷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法作出罚款3.2852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如下表: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 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 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 有效期 |
1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哈雷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 2024年7月1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福州哈雷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自动监控设备运维的凯盛(漳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检查发现凯盛公司DA003(2号玻璃窑炉)废气排气筒安装有一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未将湿基值按要求转换成标况干基值,工控机显示颗粒物折算数据为湿基值按基准氧8%进行折算的数据。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该公司运维人员汤静华、凯盛公司安环部部长张文标陪同检查。 经查实,该公司存在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为此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漳浦环立〔2024〕3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应予以处罚。 | 处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伍拾贰元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4〕278号 | 2024年10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1年 |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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