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两级法院迄今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8起,最高判赔293万元

惩罚性赔偿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遏制侵权、加大违法成本的重要手段。在10月22日上午召开的济南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新闻发布会上,济南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洪伟对济南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况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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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伟表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严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充分补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符合新发展理念内在要求,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有利于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作出专门规定。2021年3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2022年4月,山东高院制定《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规定对于存在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在依法弥补权利人所受损失的基础上,最高适用五倍进行惩罚性赔偿。

多年来,济南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省法院裁判指引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依法积极审查处理。去年审结了全市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侵害某运动服饰商标权案”,根据侵权人主观过错和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二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共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案件8起,其中“侵害某大米商标权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293万元,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下一步,济南法院将坚决贯彻最严格保护理念,依法敢用善用、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效能,有力打击和遏制知识产权领域严重侵权行为,以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济南新质生产力发展蓄势赋能,为加快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记者:李奇宏 编辑:韩璐莹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