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背债人有可能因为贷款诈骗被判重刑

图片职业背债人有可能因为贷款诈骗被判重刑

一些农民工贪图小便宜,帮黑心中介从骗取银行贷款,成了职业背债人,结果成了失信被执行人,而且,还有可能因为贷款诈骗罪被判刑。

​一、做职业背债人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1.农民工成为中介骗取银行贷款从犯

所谓“职业背债人”,是指专门为他人有偿承担债务的人员。这些背债人通常没有信贷记录,与中介合作后通过夸大或虚构自身资产、职业等情况从金融机构获取高额贷款,在分得一些“好处费”之后,再将剩余金额转交他人。相关中介在招收“职业背债人”时,一般倾向于选择收入低、无社保、文化水平不高且无偿债能力的群体,这类人群往往容易受利益诱惑,且即使还不上钱,放款方也拿他们没有办法。

2.中介机构利用农民工身份从银行贷款,就没有想到要归还,而是让农民工成为老赖,不归还银行贷款。从这点来说,中介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故意,农民工成为骗取银行贷款的从犯。

3.中介机构和农民工在银行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银行流水、上下游合同等,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特征。

4.除了贷款诈骗外,还可能伪造公文证件,伪造银行流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超过五万就判刑,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检、公安部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第四十五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以上规定,贷款诈骗超过伍万元,就会被立案,背债人骗取贷款往往几十万上百万,很有可能被判重刑,甚至会判处无期徒刑。

三、职业背债人成为老赖,一辈子都换不清,其实是贪小便宜吃大亏

对于“职业背债人”而言,通过出卖信用看似可以获得高额收益,实则得不偿失:

1.获得“好处费”很少,欠债巨大,可能一辈子都换不起,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个人征信将受到严重影响,还会影响家人。

2.“职业背债人”可能涉及金融诈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此外,背债时提供的身份证、银行卡、户口簿等个人信息,很可能被中介用于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给背债人带来意料之外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