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案被告人被判死刑:预防加威慑,撑起头顶一片安全的天空丨快评

近日,备受关注的“2023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有了新进展。2024年10月21日,被害人家属对媒体表示,最高法已对被告人周某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并立即执行。

2023年6月22日,28岁女子小娄在吉林长春某小吃街买烧烤时,被周某从32楼高空投掷的砖头砸中额部,不幸离世。法院一审判决死刑,周某并未上诉,最高院也完成了死刑复核。本案也成为国内第一起“高空抛物判死”的案例,开了司法实践上的先河。而从本案出发,也可更好地梳理社会对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顽疾的演变与治理过程,思考治理“高空抛物”的治本之道。

高空抛物既可以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并不构成实际危害。长期以来,除非后果严重与社会影响恶劣,高空抛物通常只能依照民事侵权来索赔,受害人囿于证据也很难追究抵死不认的责任人。同时正因为高空抛物的隐蔽性,“找不到责任人”还会带来如2019年“昆明潘女士被从高空坠下的瓷砖砸中头部造成偏瘫”中“整楼判赔”的“民事责任稀释”后果。为此,近年来的立法也针对这一点做了改进。

2019年11月最高法下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故意高空抛物、过失高空坠物都可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然而在现实中,高空抛物难以确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又被稀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又容易流于“劝说”式的较弱执法,这就造成了违法成本低、执法软弱的现状,反过来负向激励相关责任人疏于安全保障,甚至是鼓励主观恶意者实施犯罪。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罪”是一种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有高空抛物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即便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也构成犯罪,只因其行为已经危害公共安全。

在本案中,周某供述自己“无法自食其力,悲观厌世”,但又“不敢去死”,遂以这种极端的高空抛物形式“报复社会”“找死”,造成恶劣后果与重大社会影响,周某也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明正典刑。然而细审案情,本案的处理过程仍然可以见到“违法成本低”“执法软弱”的情况:周某并非以“高空抛物罪”的行为犯被第一时间控制起来,而是在已经造成伤害之后才被绳之以法。考虑到周某的作案动机,这一点就更值得关注。

从作案动机看,既然经法医鉴定,“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此人就是生活失意、心理失衡,也许还有投资失败与关系失和,以至于在案发后也坦白“活着没意思”“没有表现出歉意与悔意”。

而事发之后的2023年7月,被害人姐姐娄女士曾在社媒账号发文,“我们深信,如果万达广场及物业在接到民警告知(后)加强安全管理、在接到群众投诉高空抛物的时候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或警示措施,这场悲剧本可以避免!”“但愿本案警醒世人!在其位、尽其责!”娄女士也透露这是一起“可以避免的人祸”:六天时间里周围群众曾多次向管理方反映,甚至数次报警,都未能阻止悲剧发生。

周某在六天内先后向地面投掷了两桶5升桶装水、3罐未开封可乐、8块砖头,砸中楼下小吃街3名食客及摊主,致1死1伤。周某自称“想死又不敢自己跳”,可见此人早就存了一颗求死之心,其行径是典型的“报复社会”“一命抵多命”。应当追问的是,既然周围群众已经报警,物业保安与警方为何不采取强制措施?当地居委会或街道办为何没有对其予以重点关注?

事实上,除了立法上的进展,近年来科技手段的进步,也有助于改变当前高空抛物“违法成本低”“执法软弱”的问题。在2023年的“郑州天降烟头烫伤女婴,DNA比对锁定嫌疑人”案件中,正是科技手段让法律长出牙齿,逼迫嫌疑人迅速投案自首;而在一些城市如上海也开发了高空坠物管控系统,以智能捕捉与轨迹还原锁定高空坠物的责任人,威慑奸宄之徒自重,倒逼粗心大意者自察。

总之,这起“高空抛物判死第一案”显示,唯有继续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刑罚的威慑力,以科技手段锁定嫌疑人,方能更好地治理“高空抛物”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城市顽疾。有效预防胜于事后追责,加强威慑方能防微杜渐,不能等造成严重后果乃至出现人员伤亡了才行动。既然现行立法已经确定了“高空抛物罪”属于行为犯,治理这一顽疾就应借鉴处理酒驾醉驾的方式,及时堵住危害公共安全的源头。

王兢

责编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