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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车主来说,每年缴纳交强险成了必答题,而不是选择题,否则,出事了,后悔都来不及——因为没给爱车买交强险,出了车祸,虽然是交通事故“次责”,但陈某一方却必须“全赔”。

□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何丽敏 文/图

案情 无证驾驶摩托车 遇上未买交强险小车

今年4月的一个雨夜天,路上有些湿滑,洪女士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洛江区万荣街某路口时,与赖某驾驶的小轿车相遇。洪女士紧急刹车,但还是摔倒了。

一股钻心的疼痛,让洪女士不得不去医院就医。经检查,其右腕舟骨骨折,必须住院治疗。事后,经交警部门查实,当时,洪女士系无证驾驶,赖某驾驶的车辆是妻子陈某名下的小轿车。而身为车主,陈某并未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交强险。

图片交强险的投保具有强制性,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为车辆购买该保险。

经认定,洪女士应为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赖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结果 虽是事故“次责” 却要赔偿全部损失

然而,赔偿的事情上,洪女士未能与赖某一方达成协商。

最终,洪女士作为原告,将赖某、陈某起诉到洛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洪女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洪女士因该案事故造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6495元,陈某未为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赖某作为侵权人,陈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因洪女士上述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因此赖某、陈某应赔偿洪女士上述全部损失。

说法 买交强险是法定义务 万不可心存侥幸

法院介绍,交强险作为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交强险的投保具有强制性,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为车辆购买该保险。

据悉,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明确,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无论主次责,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度,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按照事故责任赔偿。

该案中,赖某虽负事故“次责”,但因陈某未为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赖某作为侵权人,陈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洪女士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因此赖某、陈某要“全赔”。

法官说,投保交强险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每位车主应尽的责任。交强险不仅能够在意外发生时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也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应及时投保交强险,切莫心存侥幸心理,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