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驾驶挖机将他人挤压致死 被法院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72********,汉族,宁夏彭阳县人,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彭阳县**镇**村**队**号,现住彭阳县**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D.****5-9M“沃尔华”牌轮式挖机、被害人张某某驾驶宁A.****9“南骏瑞康”牌轻型自卸货车,二人在彭阳县白阳镇任湾村任某某家门口清理垃圾,王某某驾驶挖机取土填坑过程中,将在自卸货车车厢左后侧的张某某挤压致伤。后经彭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挤压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另查明,经白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王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疏忽大意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