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男子凌晨溜门进入 趁女子熟睡之际做这事被对方咬伤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在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镇**村**社**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室。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本院以强奸罪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溜门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居住的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房间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张某某惊醒后大声呼救并咬伤吴某某胳膊,吴某某仍强行…因张某某激烈反抗导致吴某某未得逞,后张某某假意允诺跟随吴某某离开,待吴某某先行至门外后张某某遂紧锁大门,吴某某见状无法进入后离去。

同日,公安机关接张某某报警后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主体身份状况;

2.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抓获情况》、证人殷某某(民警)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吴某某的到案经过;

3.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调取涉案监控录像;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情况;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29日凌晨,其接到姐姐张某某的电话返回本区**镇**村**号房屋内,发现张某某身体发抖,后张某某称有人闯入家中袭摸其身体;

6.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4月29日凌晨,其在本区**镇**村**号一楼西侧的出租屋内睡觉时,吴某某闯入房间内对其袭摸,其遂咬伤吴某某,后吴某某欲脱下其裤子对其强奸,其激烈反抗并将吴某某骗出房屋,吴某某未得逞后离开;

7.伤势照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被咬伤情况;

8.被告人吴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式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