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男子扮“女子”诈骗钱财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地**号,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被告人蒋某某为了利用社交软件实施诈骗,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快手、陌陌等资料信息全部设置为女性,以交友谈对象的方式骗取他人的钱财是诈骗行为。              
2020 年2 月29 日至3月13日,被害人周某某在米东区三道坝镇工业园神华集团宿舍内通过"快手"APP 认识被告人蒋某某,二人添加微信好友。被告人蒋某某利用微信冒充女性和周某某交友谈对象,在交友期间蒋某某多次以住院、车费、交通费钱、充话费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共计转账3739.54元,当周某某多次提出语音或见面请求时,被告人蒋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并拒不退还诈骗所得。
米东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侦查员根据侦查线索于2020年3月17日17时,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路南五巷34号楼独楼1单元306室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2)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周某某被诈骗案资金流研判报告、蒋某某名下6228480898797505473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3、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3700余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4--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龙江
2020年6月23日
                                  书记员:殷思瑜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电话1759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移送物品清单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