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集团正式破产重整

新华社沈阳11月20日电(记者陈梦阳、汪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重整申请,标志着这家车企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法院的裁定称,华晨集团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但同时集团具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华晨集团作为辽宁省属国企,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四家上市公司,并通过旗下上市公司华晨中国与宝马合资成立华晨宝马公司。有中华、金杯、华颂三个自主品牌和华晨宝马、华晨雷诺两个合资品牌。
10月下旬,华晨集团发行的10亿元私募债到期仅支付了利息,本金未能兑付,引发关注。11月13日,一位债权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华晨集团破产重整申请。
据辽宁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华晨集团长期经营管理不善,自主品牌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负债率居高不下。2018年以来,辽宁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一直努力帮助华晨集团解决现金流问题,但其债务问题积重难返。
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华晨集团自主品牌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长期积累的债务问题暴发。据华晨集团今年半年报,集团层面负债总额523.76亿元,资产负债率超过110%,失去融资能力。为解决债务问题,有关方面成立了华晨集团银行债委会,力求债务和解,但未果。
根据法律规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指定华晨集团管理人,全权负责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各项工作,包括受理并认定债权人债权申报,编制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等。债权人将根据法院最终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偿付。
华晨集团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重整只涉及集团本部自主品牌板块,不涉及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及与宝马、雷诺等的合资公司。作为宝马在中国最重要的合作伙伴,集团重整后有望实现重生,尽最大努力挽回债权人损失。同时华晨宝马仍然是其未来稳定的利润来源,而且还将不断推出新产品,扩大规模。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辽 01 破申 27 号
申请人(债权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镇连昌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王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仁国,男,汉族,1967 年 10 月 3 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仙城街十三委十三组,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债务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 39 号。
法定代表人:阎秉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凯,男,汉族,1974 年 12 月 11 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 63 甲 3 号 3-10-2,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都波,男,汉族,1978 年 10 月 31 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东湖街 30-2 号 4-4-1,该公司工作人员。
2020 年 11 月 13 日,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于当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20 年 11 月 16 日,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对债权人申请本公司重整无异议的函》,称对申请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本院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东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职工池贵义,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各方主体参加了听证会。
本院查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9 月 16 日,住所地为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 39 号,登记机关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80,000 万元人民币,股东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国有资产经营,受托资产经营管理,开发、设计各类汽车、发动机及零部件并提供技术咨询,制造、改装、销售各种轿车(以国务院授权的相关部门公告为准)、发动机及零部件(含进口件),并提供技术咨询、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设备、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与汽车、发动机及零部件制造设备、房地产开发、新能源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资本运作、内控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加工服务业务,租赁服务,开发与上述经营有关的其他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 年 10 月 16 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04 民初 14339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模具款 10,167,213.68 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告知函》,称“(2019)辽 0104 民初 14339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我公司与贵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准确无误,我公司对贵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期早已届满。我公司完全接受上述判决结果,并自愿放弃上诉权利。但我公司目前债务负担沉重、经营持续亏损,目前已经资不抵债,无力偿还贵司上述债务,敬请谅解。”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确未实际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
申请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开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显示 2020 年 6 月 30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资产总计45,966,931,336.90 元,负债合计 52,376,708,644.43 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权作为申请人申请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重整。
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系注册成立的公司制企业法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系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进行重整的主体。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 39 号,登记机关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申请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未获清偿。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该债权明示不能清偿,申请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表亦表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同时,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具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 扬
审 判 员 于 雪
审 判 员 丛 凤 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徐 顺 才
法 官 助 理 徐 驰
书 记 员 董 月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第二款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七十条第一款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