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交警公布典型事故案例 警示司机安全行车

为切实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确山交警在加大对酒驾醉驾、假牌套牌、超限超载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同时,将强化违法曝光力度,每月集中曝光一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交通违法案例,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此为警示,切实提高守法出行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案例一

事故经过:2019年10月17日07时30分左右,李某驾驶“森地”牌两轮电动车沿确山县郎陵办事处贯山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郎陵办事处贯山村村通公路后沈庄东20米路段与前方同向行人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轮电动车损坏,罗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李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

过错及责任:李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李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罗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例二

事故经过:2019年10月27日14时34分左右,刘某某驾驶豫QN825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联播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确山县君二线(京广铁路上)高架桥上越中间黄线与相向李某某驾驶豫GB00F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君二线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李某某及豫GB00F4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殷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过错及责任: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刘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事故经过:2019年11月1日17时01分左右,吴某某驾驶豫P2C1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3Q60挂号车辆,行驶至确山县刘店镇刘店乡派出所西500米处时,因避让前方障碍时操作不当,与相对方向未注意行车安全的卢某驾驶的豫QC629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吴某某与卢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过错及责任:吴某某、卢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在该事故中卢某与吴某某分别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四

事故经过:2019年11月19日15时00分左右,丁某某驾驶豫QYJ862号小型轿车沿确山县普会寺街南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家福购物广场”门前路段时逆向行驶与由北向南黄某驾驶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丁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丁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规定,逆向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

过错及责任:丁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丁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周玲玲 李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