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酒托女”干龌龊交易 近百个男人惨了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能科,男,1993年8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巴东县。2018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俊杰,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书睿,男,1997年2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2018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曲振兴,男,2000年1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2018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晓蕾,女,1998年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即墨市。2018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博,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宇,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2018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若冰,女,1999年7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2018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媛媛,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8〕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能科、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能科及其辩护人黄俊杰、被告人刘书睿、曲振兴、被告人孙晓蕾及其辩护人高博、被告人王宇、被告人董若冰及其辩护人田媛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龚能科为实施酒托诈骗,经预谋纠集被告人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等人,在被告人龚能科提供的山东省枣庄市金泰嘉园19幢401室内,由被告人龚能科进行管理、负责传号、发放工资,被告人刘书睿、孙晓蕾、曲振兴、王宇、董若冰等人作为“键盘手”,在网络上冒充女性使用“探探”等交友软件,以交友、恋爱为名与男性聊天后约见在苏州市高新区区塔园路乐购超市附近。由被告人龚能科将上述信息通过QQ发给位于苏州市的“酒托女”单某乙等人,并由单某乙等人将见面的男性带至位于苏州市高新区淮海街16-4号的苏州新区1994GLUB酒吧进行明显虚高的消费,骗取钱财后共同分成,先后共骗取了93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62903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龚能科、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被害人王某甲、黄某、宇某、姚某甲、陈某甲、高某乙、张某乙、杨某、张某丙、孟某、阿某、陈某乙、王某乙、李某、万某、杜某、蔺某、吴某、吕某、栾某、张某、李某、朱某甲、宋某、林某、沈某、朱某乙、陈某丙、郭某、秦某、姚某乙、王某丙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姜某、齐某、丁某、单某甲、孙某、刘某、单某乙、高某甲、文某、张某甲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聊天记录样本,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账户信息截图,QQ聊天记录,手机通讯记录截图,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能科、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龚能科、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

被告人龚能科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本案并非犯罪集团、被告人龚能科不应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过高不应以整个团伙作案的金额作为被告人龚能科的犯罪金额,并提出被告人龚能科无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出部分赃款,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孙晓蕾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孙晓蕾犯罪数额过高、被害人亦存在一定过错,并提出被告人孙晓蕾无前科、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董若冰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董若冰无前科、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出部分赃款,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能科为实施“酒托诈骗”,伙同丁某、单某甲、刘某、孙某(均已判刑)等人组成犯罪集团,由丁某等人在苏州市高新区淮海街经营一家名为“苏州新区1994GLUB”的酒吧,由各窝点“键盘头”指示多名“键盘手”在“探探”等网络交友软件上冒充女性名义与男性被害人以相亲、交友等虚构事由进行聊天并诱骗被害人的相关信息通过QQ发送给“托头”或“酒托女”,“酒托女”再根据所接收的相关信息内容冒充信息所涉女性身份与男性被害人相约见面,后将被害人带至该酒吧内,诱骗被害人高价消费成本很低的果盘、酒水等,从而共同诈骗被害人钱财再进行分成。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龚能科纠集被告人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等人,由被告人龚能科统筹安排窝点房屋、设备购买、后勤保障等,由被告人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担任窝点“键盘手”,共同至被告人龚能科所租赁的山东省枣庄市金泰嘉园19幢401室,由被告人刘书睿、孙晓蕾、曲振兴、王宇、董若冰等“键盘手”负责在“探探”等网络交友软件上冒充女性以恋爱、交友等名义与男性网友聊天、相约在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乐购超市附近见面。在约聊成功后,由被告人龚能科将上述信息汇总后通过特定QQ账户传送给位于苏州市的“托头”单某甲等人,后由“酒托女”刘某、孙某等人根据所接收的相关信息出面将赴约男性被害人带至苏州市高新区淮海街16-4号的“苏州新区1994GLUB”酒吧内,诱骗男性被害人进行明显虚高的消费,再共同对骗得的钱财进行分成。

被告人刘书睿以“郑欣雨”的名义参与骗得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744元,此外被告人刘书睿还负责被告人龚能科不在期间的传号工作;被告人曲振兴以“陈婉宁”、“王艳林”的名义参与骗得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910元;被告人孙晓蕾以“陆琪”的名义参与骗得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060元;被告人王宇以“李思琪”的名义参与骗得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438元;被告人董若冰以“沈冰”名义参与骗得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334元。

另查明,被告人龚能科、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还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龚能科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董若冰退出赃款人民币9334元,现均暂扣于本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龚能科、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姜某、齐某、丁某、单某甲、孙某、刘某、单某乙、高某甲、文某、张某甲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龚能科、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实施诈骗的经过。

2、被害人王某甲、黄某、宇某、姚某甲、陈某甲、高某乙、张某乙、杨某、张某丙、孟某、阿某、陈某乙、王某乙、李某、万某、杜某、蔺某、吴某、吕某、栾某、张某、李某、朱某甲、宋某、林某、沈某、朱某乙、陈某丙、郭某、秦某、姚某乙、王某丙的陈述笔录、QQ聊天记录,手机通讯记录截图,证实王某甲等被害人通过网络约聊后被诱骗至“苏州新区1994GLUB”酒吧进行虚高消费的情况。

3、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作案窝点进行搜查、扣押的情况。

4、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龚能科、董若冰退出赃款的情况。

5、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案破以及被告人龚能科、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归案的情况。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龚能科、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身份情况。

关于被告人龚能科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并非犯罪集团、被告人龚能科不应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过高不应以整个团伙作案的金额作为被告人龚能科的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龚能科为实施酒托诈骗,由被告人龚能科纠集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等人作为“键盘手”,由“托头”单某甲组织“酒托女”实施诈骗,该团伙人数众多,运作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有较强的组织性,分工明确,较为稳固,符合犯罪集团特征,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龚能科作为该组织的领导者,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孙晓蕾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孙晓蕾犯罪数额过高、被害人亦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犯罪金额仅包括通过“酒托诈骗”的方式诈骗既遂的金额,被告人为达到诈骗目的而支出的远低于诈骗金额的犯罪成本不应排除在犯罪金额之外。部分被害人与“酒托女”约会及买单的目的可能存在“一夜情”的目的,即便如此,此情节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存在过错”,二者并非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能科、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龚能科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龚能科、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龚能科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刘书睿积极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能科、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能科、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能科、董若冰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龚能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龚能科无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出部分赃款,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孙晓蕾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晓蕾无前科、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董若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若冰无前科、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出部分赃款,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龚能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书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曲振兴、孙晓蕾、王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董若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能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刘书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曲振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孙晓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二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王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二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董若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七、暂扣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四千三百三十四元发还各被害人。

八、责令被告人龚能科、刘书睿、曲振兴、孙晓蕾、王宇、董若冰退出尚未被追缴赃款发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