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带娃上坟“烧纸”引发火灾遭赔偿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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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吕小某系盘州市大山镇某村的村民,吕某系吕小某的爷爷。2018年2月17日12时左右,吕某带着未满10周岁的吕小某到大山镇某村自家的坟地上坟,吕某将火机交给吕小某点火烧纸,不慎引发火灾,烧毁了大片核桃树木。经盘州市自然资源局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确认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92.7亩,其中非林地(产业地)90.3亩,用材林2.4亩,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215.10元。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对吕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吕某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600元。事发时由于吕小某未满10周岁,未予处罚。2019年12月20日,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根据《中共盘县委员会办公室、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县“3155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文件中明确的“四谁原则”要求,证实上述发生火灾毁损的核桃树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属盘州市大山镇人民政府。事发后,盘州大山镇人民政府与吕某因赔偿核桃树毁损事宜发生纠纷,大山镇政府遂诉至法院,要求吕某赔偿经济损失49215.10元。
裁判理由
吕某、吕小某在上坟过程中,吕某应当知道在进入“3155工程”林区点火可能引发火灾,还将打火机交给未成年人吕小某点火烧纸,不慎引发火灾,造成涉案树木被烧毁,吕某、吕小某对于树木被烧毁均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吕小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吕某作为吕小某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应由吕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火灾发生后,经林业主管部门调查,对火灾过火面积进行了确认,并对损失进行了评估,此次火灾造成的核桃树及用材林直接损失为49215.10元,原告要求赔偿49215.10元,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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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吕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盘州市大山镇人民政府因被告吕某和吕小某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9215.10元。
法官提醒
祭奠先祖,缅怀逝者,是人之常情。
清明将至,在此,我们瑾以此案例提醒广大民众,森林防火,不容忽视,希望广大群众移风易俗,提高防火意识,文明有序进行祭扫。无视防火禁令,肆意烧香点烛引发火灾,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在寄托对逝者哀思的同时,务必记住安全祭奠。
文/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