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男子构陷他人强奸 还手持电棒...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月2日、2019年3月1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田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敲诈他人钱财,商定由张某某在网上约陌生男子到宾馆开房,由田某某冒充张某某男友,向对方索要钱财。2017年12月8日23时许,张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添加许某某(男,24岁)为好友,张某某约许某某在本市未央区东扬善村吃饭,后张某某以天冷为由将许某某带至东扬善村“豪运宾馆”提前开好的房间中。随后,田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亦进入房间,田某某自称张某某男友,并威胁许某某是强奸未遂,问许某某公了还是私了。后四人在房间用电棒及弹簧刀恐吓威胁许某某,并将许某某控制在房内至次日早七时,期间四人要去许某某手机及其各种支付密码,用微信转走许某某建行卡内的1800元,从许某某京东金融、中邮消费金融、京东金条分别借款1000元、3000元、4000元,后用微信将上述款项转走,并用打白条方式给手机充值950元,实付款948.1元。次日早上赵某某、田某某、刘某某三人开车将许某某拉至水司附近,田某某抢去许某某的一部乐视手机后逃离。赵某某分得赃款2000元。经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乐视手机于2017年12月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500元。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自己家有荒地对外出租并在微信上发布出租信息,何某甲在手机上看到信息后与赵某某联系。次日15时许,何某甲和其父何某乙在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镇紫石崖村桑坪镇桑坪组与被告见面,赵某某随便将村里其他人的地指给何姓父子,后双方谈妥每亩50元钱的租金,并通过微信收取一年租金2000元。
2019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同样的方式,以微信转账的形式从付某某处骗取租金1500元。
2019年3月15日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同样的方式,以微信转账的形式从刘某某处骗取租金6800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
6、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